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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最终领刑罚一年——延津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

2021-03-03 18: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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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有这样一名男子

他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但拒绝履行义务

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

也依然如此……

难道这样赖着不履行

法院就会拿他没辙?

正义的法槌将毫不留情地敲碎

任何规避执行的耍赖、逃避、侥幸梦!

日前,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以被告人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简介】被告人袁某与原告王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一、被告袁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附着物从原告王某承租的土地上拆除并搬离;二、 被告袁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延津县刘庄林区西北部 111.85 亩的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原告王某;三、被告袁某按照每亩(共计 111.85 亩)每年 300 元标准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

后被告袁某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原告王某向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延津法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袁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袁某有能力履行而到期未履行。

执行干警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袁某询问,其明确表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询问中,被执行人袁某以接电话、上厕所为由从办案现场逃跑,规避执行。

后被执行人袁某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袁某的再审申请。另查明,经申请人王某申请,延津法院强制将涉案场地大门及 20 米长围栏拆除,将该涉案土地交付申请人王某整理。

被告人袁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被拘留。延津县公安局于 2020年 3 月 25 日对袁某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袁某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公安机关侦查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延津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标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最终领刑罚一年——延津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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