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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典型” | 福鼎检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之张德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抗诉案
编者按:2018年以来,福鼎市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治乱清源”这一根本目标,坚持以“一十百千万”行动为总抓手,认真抓好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深入推进大案攻坚,不断提升检察工作力度,做到高点站位、精心组织、重拳出击。共成功办理涉黑恶案件27件155人,其中3起案件入选省级以上典型案例。
2018年:张德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抗诉案
2018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一辑)》,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德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抗诉案作为7个典型案例之一成功入选。同时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张德星案件专案组于当年度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
抗诉经过
2017年1月24日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对33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但未认定张德星、张德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判决有误,依法提出抗诉。
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经认真审查,提请检委会研究,支持福鼎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期间,两级院公诉部门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进一步补充和稳固张德星、张德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证据材料,对抗诉成功起到促进作用。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从司法解释上支持了宁德、福鼎两级检察机关抗诉此案的法律意见。
2018年3月29日上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宁德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张德星、张德齐等3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不认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了重大改判:终审认定张德星、张德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其中,对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被告人张德星的刑期从一审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刑从一审的“并处罚金50万元”改判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作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德齐的刑期从一审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附加刑从一审的“并处罚金35万元”改判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其他骨干成员也进行相应改判,增加了一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提高了罚金刑。
原标题:《“一年一典型” | 福鼎检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之张德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抗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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