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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法典】学生体验“空中飞人”项目摔伤 学校有责or无责?
原创 安岳法院 安岳法院
以案说法
爬上6米多高的柱子
往下看是“万丈深渊”
需要人从柱子上凌空跃起
牢牢抓住前方的单杠
……
这是拓展运动中的一个项目
叫做“高空飞人”
在这过程中
玩家勇气是得到激发了
但是当意外发生
谁来承担责任
???
案情简介
石某系安岳县某学校初三学生。2019年11月30日,石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由安岳某综合实践基地负责的校外综合实践训练,并在体验“高空飞人”项目时从6米高的高空坠落,造成左腿下部骨折及下颌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实践基地工作人员将石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垫付石某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石某监护人与学校、综合实践基地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四被告法律关系:
1、安岳县某学校:石某就读学校
2、安岳县某外国语学校:提供拓展训练场地学校
3、安岳县某综合实践中心:负责拓展训练项目开展,与石某就读学校签订训练协议书
4、保险公司(投保人为安岳县某综合实践中心)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石某在学校组织的校外实践活动中受伤,校方是否担责。
关于教育机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对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了规定。而在归责原则中,均有在上述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限定。
有观点据此认为校外实践活动并非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故学校对学生受伤无需承担责任,应由具体承接活动的第三方承担。
法官说法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管理的关系,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基于对学校的信赖将学生委托给学校进行教育管理,学校在教授知识的同时,负有保障人身安全的职责。
在认定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上,既不应从时间上作出上学到放学的限定,也不应从地域上做学校校舍和场馆设施的限定,而应考虑是否处于教育机构实际管理之下,且教育机构是否充分尽到其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
本案中,由于石某就读学校与综合实践中心签订了《学生参加综合实践训练协议书》,约定于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由综合实践中心负责该校参与活动学生的综合实践训练,双方对各自责任进行了约定,三被告应按照协议内容担责(详情见下方法条链接部分)。
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若处理不当将进一步激化学生家长与学校的矛盾,危及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经安岳法院多次沟通,释法说理、倾心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2021年3月19日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11306.2元,石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81373.64元由综合实践基地承担。
法条链接
教育机构在未成年人伤害民事案件中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规定:校外第三人侵害未成年学生至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第三人校园侵权案件中,假如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如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学校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增加了学生损害发生的几率,应承担补充责任。但是需要注意,学校的补充责任是在受害学生穷尽了对校外第三人的追偿前提下产生的,即学校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也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原标题:《【民之法典】学生体验“空中飞人”项目摔伤 学校有责or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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