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清江浦区法院发布8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1-03-12 18: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案例一

故意隐瞒销售史

4S店构成欺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7日,徐某从某4S店购买奥迪轿车一辆,后原告去车管所办理牌照时,被告知该车曾销售过给他人,已被上过临牌,并办理过交强险。原告认为,被告将销售过的汽车冒充新车“二次销售”,已经构成销售欺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被告向案外人蔡某开具车辆销售发票后,将案涉车辆交付给蔡某,蔡某亦为该车辆办理了车辆保险、领取了临时牌照,并开回家,该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车辆被退回被告处后,该车辆已并不符合消费者对于“新车”的认知标准,被告隐瞒上述事实再行以新车标准出售给原告,构成欺诈。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款。

【本案启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车辆作为一种交通代步工具,已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之所需,老百姓不仅要买车,还要买新车、买品牌车。作为汽车销售服务的专业市场经营主体,4S店在汽车销售服务过程中应充分保障汽车购买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全面如实告知消费者产品信息。

案例二

漠视规则、心存侥幸

4S店承担巨额赔偿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1日,原告张某与配偶徐某及女儿乘坐顾某夫妇的车辆到被告4S店看车,因原告夫妇均未携带各自驾驶证,4S店在核验顾某的驾驶证后,办理了试乘试驾相关手续。当天14时许,原告张某一行五人在被告销售人员的引导下,坐上了苏H29939号试驾车辆,后行驶至鸿海路与珠海东路交叉路口西侧约100米处时,车辆驾驶员将车辆交给顾某试驾。14时13分许,与案外人颜某驾驶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侧翻,其中试乘车辆空翻数圈,后排的张某等四人均被先后甩出车外,造成多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徐某及其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4S店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4S店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及我国《合同法》规定,被告对试乘试驾人员应当履行安排和指挥的义务,保障试乘试驾人员在接受体验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本案试乘车辆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驾驶员着高跟鞋试驾、试乘人员未系安全带且有幼儿乘坐试驾车辆等情形,上述情形虽不是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却是交通事故加重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试驾专员对上述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均视而不见,未及时作出警示和劝阻,未尽到案涉试乘试驾协议约定的“试驾人责任”,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违约。作为接受试乘试驾体验服务一方,试驾人顾某着高跟鞋且严重超速行驶酿成本案交通事故,未尽到案涉试乘试驾协议约定的“试驾人责任”,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违约。同时,张某等在试乘车辆行驶过程中未系安全带,罔顾自身安全,张某在试驾车辆未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的情况下怀抱幼儿试乘,对徐某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均应认定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考量相关因素后,从有利于督促4S店改善和提升其安全服务水平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以被告承担60%责任为宜,剩余40%责任由顾某和原告张某等随车人员共同承担。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张某等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五十余万元。

【本案启示】

生命大于一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产品的性质、用途、功能等穷尽提示、说明、提醒义务。产品使用者在使用产品时亦应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避免侥幸心理。

案例三

无资质、超越资质开展美容服务,

造成损害适用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在被告处进行隆胸手术产生不良反应,后经数次修复未能缓解,经鉴定原告乳房畸形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构成欺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其支付的金额三倍赔偿其损失,并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0余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被告没有相关资质,仍为原告提供整形服务,构成欺诈,应当按原告支付金额的三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被告提供的服务导致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并产生了相应的误工费等费用,应当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二十余万元。

【本案启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通过整容整形方式寻求改变无可厚非,但任何手术都有风险,医美手术也不例外,爱美人士整容整形应当选择正规机构,术前要详细了解机构及医生资质,避免产生无可挽回的结果。

案例四

与培训机构签订包过协议,

未被录取应按合同退还款项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缴纳培训费9万元(基础费7万元,达标费2万元),被告提供课程培训并保证原告孩子分数达到某中学录取分数线,后原告孩子未达到分数线,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相关费用。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协议约定未达某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每差10分退还1500元,退费最大值为签约时的达标费用。现原告孩子未达分数线,应按合同约定退还款项。后经法院调解,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退还原告2万元培训费。

【本案启示】

近几年,教育培训行业不断发展。为了吸引生源,不少培训机构都对外声称“不过包退”。一方面,消费者在与培训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将培训机构所称的“不过包退”条款落实在合同中;另一方面,培训机构在与消费者订立了此类条款后,应积极履约,避免损害自身信誉。

案例五

合同载明

“非因健身会所原因不退费”系格式条款,

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原告邵某与被告某某健身会所签订《入会契约书》、《私人教练练习协定》,购买了私教课程,以上协议均有约定:会员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某某健身会所在扣除相关合理费用后退还余款;在前述期限外,非本会所原因会员所缴纳费用不予退款。2020年5月,邵某因私教更替频繁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协议,退还剩余课时费用85501元。某某健身会所不同意解除双方之间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具备可强制履行性。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虽然约定非因被告原因会员所缴纳费用不予退款,但该条款是被告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且该条款排除了原告主要权利,故该条款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费用合计85501元,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可能负担的相关成本,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费用共计76950元。

【本案启示】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健身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长。各类健身机构纷纷推出各类健身套餐、优惠活动来吸引消费者,对此,消费者应提高防范意识,谨慎地甄别健身机构的资质,仔细阅读健身机构提供的各项协议,及时留存书面证据,以便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六

餐饮公司对其经营的场所

应负高度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4日晚,原告等九人到被告经营的炭火锅店就餐。就餐刚结束尚未出门时,原告等人即发生不同程度的头晕、头昏、旋转等现象,有的直接晕倒在被告店门口,后原告即被送至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治疗终结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被告餐饮公司对其经营的场所应负高度安全保障义务,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或危险的发生。火锅店在使用炭烧火锅时,应确保通风和空气流通,本案中,原告到被告餐饮公司就餐,被告餐饮公司为原告提供就餐服务,应当保障原告人身、财产安全,被告餐饮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就餐时一氧化碳中毒,被告餐饮公司应负全部责任。

【本案启示】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案例七

热水器存在缺陷,

销售商应对产品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失

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孔某经朋友介绍从某经营部购买格力牌燃气热水器并安装在新家中,2018年7月,孔某入住并开始使用该热水器,2019年1月3日,孔某家中无人,热水器内部水流传感器突然破裂,水流了一晚,导致孔某家及楼下邻居家中家具、墙面、门以及地板等多处被水浸泡损坏。原告认为因该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导致损害发生,故起诉至本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销售的燃气热水器属于耐用家用电器,还热水器在远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情况下发生内部水流传感器破裂并漏水,说明热水器存在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属于产品缺陷,因此该产品的销售商应对产品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后经法院调解,孔某与经营部达成调解协议,由经营部一次性赔偿孔某18000元。

【本案启示】

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电热水器安全使用年限8年,燃气灶安全使用年限8年。消费者在购买热水器等电器时,应找正规商家购买有3C标志的产品,并且在使用时,切实增强安全防护意识,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准确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八

祖某、徐某诉清浦区某庞物用品经营部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6日下午,两原告在被告宠物店购买白色博美犬一只,并通过微信于当日14时42分向被告支付900元,被告向两原告交付该犬。同日下午15时58分,原告通过微信告知被告:“检查过了,狗狗有细小”并同时发送淮安菲丽丝宠物医院报告单。两原告认为所购博美犬存在细小病毒,将该犬退还被告并要求其退还购买宠物费用,被告方不同意退款仅同意重新调换。双方发生分歧,原告报警。经“110”民警调解无果,两原告诉至本院。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两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博美犬并支付对价,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由于两原告认为所购博美犬存在细小病毒,于购买当日将该犬退还被告方,被告又已经将该博美犬出售他人,故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经解除,被告小坤经营部应当返还购买涉案博美犬的价款。现两原告要求被告小坤经营部退还价款900元,应当予以支持。但两原告仅依据载明是初步诊断的检查报告单就确认涉案博美犬携带犬细小病毒,要求宠物店三倍赔偿2700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启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宠物交易时,宠物的健康状况作为重要交易信息,出卖方有义务将该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在发现宠物存在健康问题时,也应对宠物健康状况进行准确的诊断,以有力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供稿丨综 合

编辑丨赵芷煊

审核丨王炳连

淮安清江浦法院

原标题:《清江浦区法院发布8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