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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法院 | 打篮球受伤,竟是责任自负?
篮球可谓是一项风靡全世界的运动
球员间激烈的对抗
队友们无间的合作
以及颇具趣味性和观赏性的动作
令它深受大众喜爱
然而对抗性极强的篮球运动
在急停跳投、争抢篮板、空中落地时
很容易导致人员受伤
由此引起的侵权纠纷也不少
那么在篮球运动中造成他人受伤
是否够成身体侵权?
篮球场上的民事纠纷
2019年9月
长岭县某合作社举办篮球比赛
赵某某和姚某某
分别作为甲、乙两队队员参加
比赛过程中
双方在争抢球时发生身体接触
赵某某倒地时手按在了场外的凳子上
造成其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治愈出院后,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
2020年12月
赵某某将姚某某及乙队组织者某公司
诉至长岭县人民法院
要求双方赔偿
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47133.99元
坚决跟“和稀泥”说不
长岭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赵某某身体的损伤是在篮球比赛中造成的,篮球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比赛中双方球员发生合理碰撞是允许的。由此造成的损伤,行为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赵某某、姚某某均属自愿参加到比赛中,对篮球运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是明知的,并且赵某某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姚某某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赵某某在篮球比赛中的损伤,两被告均无侵权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
虽然,此次判决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但民法典对此类情景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我们也称之为“自甘冒险”。
所谓“自甘冒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原标题:《长岭法院 | 打篮球受伤,竟是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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