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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他们不是婚生子女

2021-03-23 16: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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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当红艺人代孕弃养和未婚生子的新闻引发网友们热烈讨论。现实生活中,未婚生子的例子也非常多,2020年,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22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这些案子中,有正常恋爱男女未婚生育的,也有已婚男女与第三人生育的。虽然非婚生育不该鼓励,但非婚生子女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他说自己没孩子要生一个”

2020年11月,陈女士将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儿子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陈女士称,2017年,两人通过网络游戏认识,那时她刚离异,带着个女儿。“他说自己未婚,初恋女友去世了,一副痴心汉的人设。”

一年后,他们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在张先生家,陈女士看到了一个小男孩。“他和我说,这是他姐姐的孩子。”陈女士说,“因为他姐姐和前夫离异后,和他人生了孩子,后来和前夫复婚,就隐瞒了孩子的事。这孩子由他的父母帮忙带着。”

2019年6月,陈女士怀孕了。她问张先生是否要这个孩子,“他说他没有自己的孩子,所以要生一个。”

几个月后,两人去义乌生活。“我在家带孩子,他去开店。”陈女士说。之后,张先生独自回到温岭,两人一直保持联系。2020年,陈女士在义乌生了儿子小张。张先生没回义乌。疫情期间交通不便,加上两人每晚视频联系,陈女士也没在意。后来,陈女士提议给儿子办百日宴,张先生仍没有露面。她起了疑心。2020年下半年,陈女士跑到张先生家,但张先生避而不见。“他的父母还说,陈女士生的小张不是他们儿子的孩子。”陈女士非常气愤。此外,陈女士还了解到,之前在张家看到的小男孩,并不是张先生姐姐的孩子,而是张先生和前妻生的孩子。

张先生始终没有出现。张先生的父亲跑到法院,表达两重意思:小张未必是张先生的;他和老伴已帮张先生带了一个儿子,再无能力帮带第二个。张父说,张先生没有工作,每天钓鱼打发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小张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且不满两周岁,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最后,法院判处张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儿子小张独立生活时止。

“我的生命不值30万元吗”

2020年10月15日,16岁的男孩小江起诉王先生,要求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6万元。王先生有自己的家庭,有一女儿。2003年,王先生和小江的母亲江女士认识并发生关系。第二年11月,小江出生。小江出生后,一直由江女士抚养。小江称,王先生仅偶尔支付少量抚养费,母亲难以独自抚养他,王先生条件较好,理应承担更多的抚养义务。

王先生答辩称,前期,他相信江女士说的,认为孩子是他的,未申请做亲子鉴定,孩子所有合理开支费用基本上由他支付至今。在小江出生之前和出生后一年,小江和其母亲的生活开支全部由他支付。之后,他按时给小江抚养费,并承担他的各项上学费用。据王先生说,这么多年,他给小江母子俩的钱有45万元以上,有转账等凭证的就有30多万元,包括抚养费18万余元。王先生称,他经常给小江零花钱,让他买衣物、食品等,小江读初三时,他还每星期送他去学校。

根据小江和王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小江讲话比较偏激,“你给女儿上学花了100多万元,我的命不值30万元吗?”他还给江先生发了割腕的照片。诉讼期间,小江申请与王先生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支持王先生为小江的父亲。

另据了解,江女士生下小江后,有过两段婚姻,还生了两个孩子。此外,她还买了一套房子。庭审时,江女士问王先生:当时是不是你让我帮你生个儿子的?王先生没有回答。

法院认为,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与江女士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产下一子,对其行为应予严肃批评。今年1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及小江年龄的增长,其学习、生活等费用也在增加,判处王先生每月支付小江抚养费1800元,直至小江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无偿赠与可撤销

2020年6月,3岁的小女孩小吴将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0万元,一次性支付购房款160万元。

2015年,小吴的母亲徐女士认识了吴先生,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当时,吴先生有家庭。2017年3月,徐女士生下了小吴。之后,徐女士和吴先生分手。2018年7月,双方签订了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双方约定:小吴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徐女士;吴先生自愿给付小吴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期间徐女士住的房子由吴先生支付房租;吴先生支付徐女士160万元,用于以小吴名义购买一处房产,在2019年底之前,吴先生需支付首付40%及以上,以后每月月供由吴先生承担并准时支付等。

协议签订后,小吴随徐女士生活。期间,吴先生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2020年3月份,但未支付上述160万元。吴先生辩称,剩余的抚养费期限应该是14年11个月;要求一次性支付不合理,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每月支付,同时约定的标准过高,要求调整为每月1500元。小吴主张的160万元系赠与性质,协议的支付对象为徐女士,因此属于原告主体错误;要求撤销赠与,并变更小吴由其抚养。

法院认为,虽然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确实高于小吴目前生活地域的一般生活水平,但该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吴先生应当按协议约定每月给付抚养费。另行约定的给付160万元远远超出了法定义务的合理幅度范围,应当认定为无偿赠与性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故吴先生提出撤销赠与,不愿再支付16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处吴先生支付小吴2020年4月至9月的抚养费3万元,并从2020年10月开始在每月1日前支付小吴抚养费5000元,直至小吴独立生活时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给非婚生子女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日前,“非婚生子”这一字眼,再次进入公众视野。男女坠入爱河本想且行且珍惜,但激情退去生下的孩子该怎么办?

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孩子是婚姻幸福感的维系者。未婚男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都是法律上所定义的“非婚生子女”。对于他们而言,父母或许能在金钱上给予补偿,但在父爱母爱上却很难到位。生育孩子不是小事,为人父母的一定要深思熟虑,不要让孩子在成长道路上缺失父爱或母爱。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身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非婚生子女也是社会的成员之一,民法典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就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然而,现实中,非婚生子女往往享受不到和婚生子女一样的待遇。大部分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还会面临亲子关系、抚养等纠纷。此外,非婚生子女在户口登记中可能面临相对繁琐的程序,甚至影响以后顺利入学,无法充分享受教育资源。一个未婚生育的母亲曾这样感叹:我女儿好可怜,成长道路上没有父爱。这话说得没错,但反过来想想,是谁造成了她女儿的悲剧?

法律并不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对于已婚男女与第三人生育孩子的行为,法院更要严肃批评。但孩子是无辜的,既然把他们带来世间,作为父母,除了提供物质保障,更要给予无微不至的关爱和帮助,培育健康的人格,创造一个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普法】他们不是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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