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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隆德县法院高效调解《民法典》实施后首例隐私权纠纷案件

2021-03-29 20: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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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法院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同时,让学习教育和审判执行实践紧密结合,将学习教育成果不断转化为为民办实事的不竭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回应和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近日,隆德县法院综合审判庭高效调解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切实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高效与便利。

【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某(女)与朋友入住隆德县某酒店。原告前夫刘某某向酒店工作人员陈某某索要原告及其朋友入住信息时,陈某某将入住登记册上原告及其朋友的身份证号码、登记时间、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刘某某,导致原告及其朋友信息泄露,名誉受损。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酒店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对被告泄露原告入住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经过多次释法说理和居中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酒店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该案调解后,原告积极主动按照协议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付了精神损失费,双方握手言和。原告对法院工作人员积极、高效帮助其维护权利的做法表示感谢。酒店管理人员表示,今后一定加强管理,保证泄露入住人员信息的事情不再发生。

【法官说法】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条规定给出了隐私权的含义,对法律保护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延展。

2.《民法典》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归纳和列举。《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该条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并在最后进行了兜底规定,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加脉络清晰。另外,该条规定在“权利人同意”之外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条款,在目的正当的情况下,其它法律可以由此进行必要的权利限制。

3.公民生前的隐私权依法受到保护,公民死后的隐私权也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隆德县法院高效调解《民法典》实施后首例隐私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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