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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困扰这对男女十余年的问题,茂南法院解决了!
3月29日上午,一对中年男女经过十多年的曲折终于在茂南法院的帮助下成功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书。
因缺乏有效的证据证实真实身份,到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办理离婚手续;法院立案审查离婚诉讼时,要求补充其补充证据证明自己是适格原告……阿娟(化名)的离婚路走得坎坷,究其源头:为结婚,虚报出生日期办理身份证明。
遇上像阿娟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证明自己是适格原告?回顾阿娟的结婚和离婚过程,或许可以找到些许启示。
虚报个人信息草率结婚
阿娟,原名杜某某,原籍广西,1975年出生。
1991年,年仅16岁的杜某某被介绍到广东茂名李某某家中相亲。虽然对李某某不是很满意,但在那个年代为了尽快找到依靠,杜某某还是同意了嫁给李某某。阿娟,是李某某和其家人对杜某某的称呼。
1993年,18岁的杜某某准备与李某某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杜某某未到法定婚龄,又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怎么办?
为顺利办下结婚证,杜某某以:“阿娟”这个名字;广西原籍住址;虚报1972年的出生日期;自小远离家乡没有办理身份证这些理由,让李某某所在的村委会帮其出具身份证明。
凭着这份身份证明,阿娟(化名)和李某某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证。
有心分离却遇上“拦路虎”
婚后,杜、李两人育有三名子女。却因日常争吵,两人感情趋于破裂。
2006年,杜某某用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办理了茂名户籍住址的身份证。2008年,两人发生一次激烈争吵后,杜某某因无法忍受而离家出走,自此与李某某分居,形同陌路。
不久后,杜某某向李某某提出离婚,李某某也同意结束这段婚姻。
当杜、李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时,却因结婚证中女方的名字、出生日期、住址与杜某某的身份证信息无一相符,又没有居民身份证号码校验,有关部门无法为二人办理离婚登记。
此后,杜某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证据证实其身份,两人一直无法办理离婚手续。
获法院立案处理
一眨眼,十多年过去了。
2021年初,百般无奈之下,杜某某向茂南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茂南法院立案人员在立案审查时,发现了杜某某身份证信息与其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中女方的身份信息严重不符,告知杜某某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要求其补充证据证明自己是适格原告。
杜某某向立案人员诉说了自己十余年来为了办理离婚手续已经想尽办法,请求茂南区人民法院能够帮助其解决困扰。
立案人员认真听取了杜某某的意见后,认为解决杜某某困境的关键在于证明她是适格原告,即查清杜某某是与李某某构成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离婚诉讼。
那要怎么样证明?
在当事人确实无法自行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及认定身份关系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查取证,从而查明事实、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为稳妥起见,立案人员与羊角法庭法官进行沟通后,决定对杜某某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
十余年困扰一朝解决
该案主审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召集杜某某、李某某到庭听取意见。双方都表达了离婚的意愿,但在未查明结婚证上的“阿娟”就是杜某某之前,法庭无法进行调解。
主审法官向双方详细了解了情况后,审查了双方现有的证据,明确了调查取证的工作思路。
随后,主审法官先后到档案机构调取了双方婚姻登记的原始档案资料,查明了当年由当地村委会出具“阿娟”身份证明的情况;向杜某某所在村集体的村干部了解相关事实,查实了杜某某确为与李某某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三名子女的妻子,在人口普查时已将杜某某登记为李某某妻子的情况;到婚姻登记机关调查核实了结婚证登记信息变更情况,查明了李某某曾经申请将结婚证上女方的名字和出生日期变更为杜某某的名字和出生日期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查实了户政系统中没有结婚证登记的“阿娟”的身份信息,证明确实存在杜某某虚报身份信息的情况;通知李某某的长子到庭证明杜某某为从小抚养其成长的母亲,从而充分证明了杜某某确是与李某某构成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基于上述大量调查取证、可以确认“阿娟”就是杜某某的基础,法官组织杜、李二人于3月29日上午到羊角法庭进行调解。
当天,两人达成离婚协议,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调解结束时,杜、李两人对于法官认真负责、实实在在为群众解决困难的工作态度都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来源:茂南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困扰这对男女十余年的问题,茂南法院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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