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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我县首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黄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我县首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2021年3月30日,黄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潘俊崇担任审判长独任审理。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因之前欠阮某赌债,在被要求其偿还之后,杨某无力偿还余下的1.5万元。阮某便要求杨某办理五套银行卡及配套U盾和电话卡,以此免除杨某所欠的1.5万元债务。被告人杨某在明知其所办理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在上述三地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银行总共办理了5张银行卡(含U盾),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办理了两张电话卡,后将5张银行卡、两张电话卡及阮建云的5张银行卡,分两次寄往指云南定接受点,因此抵消了其所欠阮某的1.5万元债务。
其中,杨某办理并寄往云南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被他人使用进行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9.5万余元,且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造成被害人共计损失人民币1137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他人要求下办理银行卡及电话卡后,邮寄给他人,明知其所提供的银行卡及电话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银行卡抵债的方式获利1.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拟 稿:杨舒雲
编 辑:潘 刚
原标题:《黄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我县首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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