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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 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 北海一渔民受审
庭审现场
3月31日下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曾作东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受审。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诉称
Law
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曾作东2019年11月11日15时36分,驾驶一艘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铁质渔船搭载雇佣的黄某海、裴某强至北海市海城区涠洲岛海域北纬21度10.798分,东经109度2.71分坐标海域(属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使用底拖网及法律禁用的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约4小时候被北海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收缴渔船1艘、单船有翼单囊拖网1张及虾、蟹、杂鱼108.9斤。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评估,曾作东在上述海域采用电拖网的方式进行捕捞作业,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生态补偿费用需要11968元。
使用的单囊拖网
公诉机关认为
Law
被告人曾作东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曾作东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遂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曾作东赔偿生态补偿金11968元、承担海洋生态环境和修复的评估费用3000元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公诉人
开庭审理
Law
审判席
通过云间网上视频系统开庭
海城区法院通过“三方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将择期进行宣判。
法官提醒
渔业资源是发展渔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国家各项休渔、禁渔规定,既是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大渔业生产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来源:海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 旭
原标题:《公益诉讼 | 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 北海一渔民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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