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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抵押”房屋欲被转让 望江法院“火速保全”

2021-04-02 18: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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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麻烦你们赶紧陪我们去上海一趟,晚了恐怕房子就要被卖掉了。”3月19日上午8点钟,望江法院执行局刚上班,就接到一名王女士的求助电话,语气万分焦急。

2019年1月9日,李某以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为由,向王女士借款70万元,承诺10个月内还清本金及利息,并承诺将自己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一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李某仅归还本金20万元,对剩余本金50万元及利息经多次催要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还。

王女士最近得知李某已经联系好了买主,欲将上述“抵押”的房产私自出售,如果房产真的变卖了,她的借款可能很难追回。

了解情况后,接待法官立即提示王女士先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然后再起诉。上午11点多,王女士赶到法院立案庭提交了申请保全材料,立案庭随即安排专人优先立案并及时将材料移交到执行局。因情况紧急,承办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即制作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当天是周五,即使即刻赶往上海,也可能来不及在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查封。

为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问题,承办人员决定先委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并将案件信息和文书材料从执行指挥平台上报安徽省高院,同时直接与省高院指挥平台取得联系,汇报案件情况,省高院随即联系上海高院执行指挥中心,上海高院即指派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查封事项。

宝山区法院执行局在接到委托事项后当即安排执行人员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将上述房产予以查封。至此,该保全案件从立案到保全实施完毕仅仅一天时间。

被申请人李某收到法院的保全裁定书后,迫于压力主动与王女士协商,偿还了余下的借款及利息,王女士也向法院申请了解除保全。

法官说法

保全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作者:李婕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抵押”房屋欲被转让 望江法院“火速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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