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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面的女孩看过来 | 哪些是你心中的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1-04-03 10: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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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2020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投票活动开始啦!以下参评案例是从各地推荐的案例中精心挑选出来的。快快呼唤小伙伴儿们参与投票,选出你们心目中的典型案例吧!

投票时间:投票4月7日0点截止。

投票方法:多选,最多选择10个案例。

投票规则:一人一票,每人最多投一次。

除投票外,本次活动特设专家评审组参与,综合投票结果与专家投票意见,最终选出2020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10件。

发布方式:获选典型案例将作为2020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进行发布。

案例1: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BORDEAUX”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

第19564618号“BORDEAUX”商标是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7月21日至2027年7月20日。

2019年4月25日,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接到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称,上海菲桐贸易有限公司在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上展出涉嫌侵犯“BORDEAU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经查,2018年7月起,当事人委托烟台奥威依曼酒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伯克拉斐”系列干红葡萄酒,由当事人提供酒瓶、酒盖、酒标、内外箱等包装物料。酒瓶标贴系当事人提供内容并委托深圳大卫福音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生产,再交由烟台奥威依曼酒业有限公司加贴。当事人擅自在葡萄酒酒瓶标贴上使用“BORDEAUX”字样。上述标贴使用“BORDEAUX”字样的干红葡萄酒每箱6瓶,标价每瓶40元,违法经营额385920元。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涉案商品数量多、案值大,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6月4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上海菲桐贸易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10万元;被告人诸葛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诸葛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2: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Cadina 卡迪那”商标专用权案

第1510095号“Cadina卡迪那”商标为联华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类“玉米片;蔬菜片;膨化土豆片;膨化水果片;五谷杂粮制成的膨化食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20日。

2019年8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丰台区某市场内2名商户销售的豌豆脆商品印有“kadina 咔笛娜”文字、字母组合标志,涉嫌侵犯“Cadina卡迪那”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涉案商品生产商为北京华飞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于2012年11月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在生产销售的豌豆脆商品上突出使用与第1510095号“Cadina 卡迪那”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字母组合标志,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194.8087万元。2020年12月,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779.234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風車”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753230号“風車”商标、第639160号

商标、第1239101号

商标均为米拉尼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0类“食用土豆粉,玉米粉”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为2015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2013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2019年1月14日至2029年1月13日。

2019年6月1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马鞍山上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9月起,生产“上嘉风车牌”生粉和“車凤牌”生粉,上述产品使用的商标与米拉尼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

当事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米拉尼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未使用包装物品,罚款150.404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与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均维持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0月28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请求。

案例4: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梦之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6月,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区城乡接合部某民房院内有人涉嫌制售假酒。该局立即开展调查,发现该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随即会同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

专案组以“端窝点、断源头、破网络、抓主犯”为目标,经过调查,最终锁定涉案当事人王某等人。2019年7月8日,专案组对4处大规模制假窝点开展集中收网行动,现场查扣假酒1600余箱,涉及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国缘、五粮液、茅台等10余个品牌,查获各类作案工具千余件,抓获王某等犯罪嫌疑人。经查,2016年以来王某等人共制售涉案假酒约1.2万件(瓶),货值5000余万元。2020年8月,镇江市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销毁涉案商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没收假冒白酒及制假工具,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1万元;判处被告万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案例5: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63333号

商标为满景(IP)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

2019年7月24日,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狮市韩诗萱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在仓库查获标有

标志的服装1.392万套。商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法院对涉案商品予以保全扣押。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3月起通过天猫店铺销售标有

标志的服装,违法经营额共计7738527.64元。涉案服装从石狮市奥儿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儿崎公司”)和流动档口购进,奥儿崎公司已于2019年3月25日注销。另查明,涉案

标志于2019年10月3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满景(IP)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3333号

商标近似”。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标志

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与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该局对其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向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哈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0484474号“哈药”商标、第14419610“哈药”商标、第3126576号“哈药”商标分别为哈药集团在第5类“补药、人用药、膏剂、中药成药”和第7类“粉针剂、颗粒剂、硬软胶囊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为2013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201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6日、201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

2019年10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长春市医药经销有限公司租赁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大量涉嫌侵权药品。经查,2018年4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哈总”与“哈药”构成商标近似,裁定“哈总”商标无效。原“哈总”商标注册人吉林省哈总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口头方式将此事告知当事人业务员。当事人明知“哈总”商标已被裁定无效,仍于2019年4月、5月分别购进标注“哈总”字样的药品共计38.944万盒。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17.034万盒,销售款68.3816万元,剩余21.91万盒未售出。

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020年3月16日,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839916号“”商标是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新闻社;电视播放”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第7010742号“

”商标是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大会;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无线电文娱节目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

2019年1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杭州鲸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鲸熹公司”)在开展某APP新产品推介会中非法使用“浙江卫视”名称及“

”Logo录制现场推介会采访视频,并在公司官网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宣传,涉嫌侵权。经查,鲸熹公司为推广APP,委托杭州多意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意公司”)承办新品推介会发布会,并要求现场邀请“浙江卫视”媒体采访。因当事人举办的活动达不到“浙江卫视”采访要求,多意公司根据鲸熹公司要求,使用标注有“”标识的话筒采访,并将编辑标注有 “

”标识、“

” 标识及“浙江卫视”名称的采访视频提供给鲸熹公司。鲸熹公司明知多意公司提供标注有“浙江卫视”名称及“

”标识、“

” 标识的采访视频未经授权,仍以视频、文字、图片的形式,通过公司微博、微信公众号、公司官网、抖音、优酷视频、腾讯视频方式对外宣传。

2020年7月7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鲸熹公司、多意公司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分别罚款20万元和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33962075号、第33962074号、第33962073号、第33962071号等4件

商标,均为我国台湾地区麦吉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杯;碗;非纸制、非纺织品制杯垫;饮用吸管”等商品、第30类“茶饮料;沙冰;水果冰”等商品、第32类“无酒精碳酸饮料、奶茶(非奶为主)、茶味非酒精饮料”等商品、第43类“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9年6月27日。权利人与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吉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其使用4件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6月27日止。

2019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麻吉公司举报,称多家企业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广州市信博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茶控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麦吉(广州)餐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与奶茶相关的餐具上、门店装饰中,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图案近似的

等图形。当事人或直接开设直营店,或通过收取加盟费用招徕加盟商,在全国各地开设同类奶茶店,牟取暴利。

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020年8月,广州市白云、荔湾、番禺三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责令涉案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及工具,共处罚款552万余元。

案例9:海南省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乐高活动中心LEGO EDUCATIO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23656019号“乐高活动中心 LEGO EDUCATION”商标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在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教育信息”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4月21日至 2028年4月20日。

2019年12月,海南省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当事人三亚十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经营“LEGO education乐高活动中心”。当事人招牌、店堂布置均使用“LEGO education乐高活动中心”字样和宣传图片,以“LEGO education 乐高活动中心”名义对外宣传并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内容为招收学生,组织开展科技教育、培训活动。

2020年3月,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经营收入的相关票据及明细材料。当事人未按时提供,并于2020年3月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的方式获得简易注销登记。2020年5月,该局对当事人下达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2020年7月,该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6246533号“3M”商标是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第9类“除人工呼吸外的呼吸器;安全面罩;防护面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

2020年1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舆情监测信息,反映有网民怀疑康佰鑫大药房销售的“3M”口罩涉嫌假冒。该门店的实际经营主体为“北京康佰馨好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前期调查询问基础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协调北京市公安局介入调查,并对公司负责人李某实施抓捕,根据其供诉,起获涉嫌假冒3M口罩共计2.1135万个,经鉴定属于假冒商品。

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且明确可计算的违法经营额为29.1612万元,涉嫌犯罪。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6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400万元;分别判处其从犯李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10年和9年,罚金300万元和250万元,并追缴三人违法所得330余万元。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11: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飘安PIAOA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5731735号“飘安PIAOAN”商标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0类“医务人员用面罩;口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8月14日至2029年8月13日。

2020年1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呼和浩特天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药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5日通过某自然人购进1000袋标有“飘安PlAOAN”商标的口罩,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2万元,无进货凭证,并于当日将口罩配送至下设的20个分店销售。截至被查获之日,各分店共售出970袋,销售金额2.425万元。经鉴定,上述口罩为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

2020年2月26日,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对当事人从重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5万元。

案例12:广西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WK旺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6007018号“WK旺康”商标是广西理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第4类“木炭(燃料);木质煤;燃料油”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2月21日至 2026年2月20日。

2020年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广西田林县鑫荣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木业”)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环保机制炭,包装纸箱正反两侧使用“WK旺康”字样并标注注册商标标记。执法人员当场查扣2072件涉嫌侵权产品。

经查,鑫荣木业使用的包装纸箱是从贵州安顺市购进,商标权利人从未委托当事人使用“WK旺康”商标生产环保机制炭。鑫荣木业生产的标注“WK旺康”的成品环保机制炭共2072件,生产成本为每件40元,对外销售(批发)价为每件45元。上述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为93240元。

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田林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3月26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9月9日,田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销售“WK旺康”商标外包装生产商侯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鑫荣木业负责人许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侯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以及2072件假冒机制炭处理所得款项。

案例13: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MERCEDES BENZ”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G321168号“MERCEDES BENZ”商标是戴姆勒股份公司在第12类“汽车及其零部件”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9月21日 至2026年9月21日。第8567232号“Audi”商标是奥迪股份公司在第12类“汽车及其零部件”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1年8月21日 至2021年8月20日。

2020年4月3日,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义乌凯门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汽车零部件。经查,2020年3月底,当事人从某汽配城购进标有“MERCEDES BENZ”和“Audi”字样的汽车刹车盘、刹车片、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等商品,存放在一小区内,准备销售给一名中东客户。至案发时,上述侵权商品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8.016万元,无违法所得。

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没收在案侵权物品、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违法申请注册“火神山”商标案

武汉火神山医院成立于2020年1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20100MB1B8439XP。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驳回火神山等疫情相关商标的通告及其交办的案件线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上海的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2月18日,上海谛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为其申请注册“火神山及图”商标2件,申请号分别为第44122152号和第44118486号。就该案定性问题,办案机关积极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商,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示办理意见。

2020年4月22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意见,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申请注册“火神山及图”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指的有不良影响的行为,同时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同时对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分别作出警告并罚款8万元和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5: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第21718200A号

商标是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为2014年9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2018年9月14日至2028年9月13日。

2020年4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鲍师傅”商标注册人举报,对辖区内两家涉嫌侵权的“鲍师傅”糕点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两名当事人“鲍师傅糕点鼓楼东大街店”(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北京西贡雨小吃店)、“鲍师傅糕点簋街店”(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北京佳文佳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鲍师傅”商标权利人许可,在门头店招上以及销售蛋糕时使用的价签和纸杯上使用“鲍师傅”商标,现场烘烤蛋糕后通过线下及线上平台销售,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经查,2018年6月15日,两当事人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受到处罚后至2020年4月被查处,两当事人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北京佳文佳乐商贸有限公司在某外卖平台线上经营额共计2859797.58元;北京西贡雨小吃店在某外卖平台线上经营额共计1681726元,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20年10月27日,东城公安分局正式对两名当事人立案侦查。

案例16: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永艺”驰名商标权案

第15340604号“永艺”商标是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0类家具、座椅、椅子(座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0月28日。

2020年4月24日,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艺公司”)向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湖州市局”)投诉,称安吉胜丰家具配件厂(以下简称“胜丰家具”)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座椅弹簧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永艺”商标,误导公众,损害永艺公司利益,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并禁止其使用。湖州市局于4月28日立案调查,查明胜丰家具于2019年11月起,共生产240箱19200个标有“永艺”商标标识的座椅弹簧,截至案发共售出210箱16800个,共计销售额36960元,剩有库存30箱2400个。湖州市局经初步核实和审查,认为虽然座椅弹簧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座椅弹簧作为座椅的零部件,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方面重叠度较高、关联性较强,且“永艺”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胜丰家具的行为易误导公众,损害商标注册人利益,该案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于5月14日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浙江省局”)。浙江省局经核实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将该案书面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8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认定使用在第20类椅子(座椅)、座椅、家具商品上的“永艺”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0年8月30日,湖州市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在座椅弹簧上使用“永艺”商标,并收缴、销毁标有“永艺”商标纸盒的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层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例17: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BOS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285824号“BOSS”商标是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续展后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20日。

2020年5月19日,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线索对当事人夏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2020年4月起,当事人获得第26204725号“BOOSTORIEA”注册商标使用权,然后将商标中的“BOOS”与“TORIEA”字母换行,并将“BOOS”字母放大,突出使用在其定制的吊牌和包装袋上。当事人共定制吊牌和包装袋30万套,已支付货款15万元,其中6万套吊牌和包装袋已到货。当事人将上述吊牌和包装袋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针织短袖男衫上,并以每件19.75元的价格通过抖音、快手销售,共销售1万件,销售额19.7822万元,未销售侵权商品5万件被依法查获。

2020年11月25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现场使用的吊牌和包装袋,以及侵权男衫5万件,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8: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EagleBurgmann”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G913774号“EagleBurgmann”商标为依格博格曼德国有限两合公司(EAGLEBURGMANN GERMANY GMBH&CO.KG)在第7类“机械的零部件;泵;压缩机的密封装置”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8月25日至2026年8月25日。第1629822号“格兰富”商标为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在第7类“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9月6日。

2020年6月9日,根据权利人投诉,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辖区13家机械密封件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侵犯“EagleBurgmann”和“格兰富”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型号密封件产品共计200余个、包装盒1000余个,伪造的标签、合格证3万余个,以及用于伪造注册商标的激光打标机5套,查扣涉案电脑20余台,涉案金额659余万元。随后,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查获的交易线索赴海口、长沙、岳阳等地对涉案企业做进一步调查取证,成功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调查中还发现有的涉案企业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各地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对涉案企业处罚款共计1264.92万元,并将其中涉嫌构成犯罪的6家企业7名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19: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GENTLE MONSTER”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1022899号“GENTLE MONSTER”商标是韩国思诺佰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框;太阳镜;眼镜盒;擦眼镜布”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6日。

2020年6月28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移交的案件材料,对当事人颜某某开展调查。经查,自2017年9月起,当事人在未核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在阿里巴巴平台注册网店并销售使用“GENTLE MONSTER”商标的太阳镜及眼镜盒,上述商品经鉴定为侵权商品。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购进上述眼镜共2867副,剩余2481副太阳眼镜及688个眼镜盒未售出,货值金额30.126531万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并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规定》第四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60.25306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0: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兴发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7975188号“兴发及图”商标是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在第6类“铝合金窗,铝合金门,铝合金幕墙,铝合金型材”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续展后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20日。

2020年8月7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江苏某工地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正在加工铝合金窗,原材料铝合金型材未标注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但印有“兴发”标志。经权利人辨认,上述型材非“兴发及图”商标注册人生产或授权生产。

经查,2020年6月,工地工程施工单位宿迁市和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单某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所需铝合金型材指定“兴发”普通铝合金90系列型材。单某向宿迁经济开发区虹泰铝业经营部订购所需铝材。2020年8月1日,和之信建筑公司与虹泰铝业经营部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铝合金型材品牌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的“兴发”牌。为履行合同,虹泰铝业经营部两次从安徽某铝业有限公司购进“光身料”铝合金型材5.656吨。经该经营部张某授意,单某使用喷码机在“光身料”型材上打印“兴发”标志。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单某、宿迁经济开发区虹泰铝业经营部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单某作出没收侵权型材、罚款23.340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宿迁经济开发区虹泰铝业经营部作出罚款23.3404万元罚款。

原标题:《对面的女孩看过来 | 哪些是你心中的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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