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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陵川法院针对非法狩猎案拓展普法效果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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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6
陵川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同公诉检察官等一行人,“驱车+步行”颠簸近百公里,前往分水岭村的一处居户地,就一起非法狩猎案现场开庭,寓教于审,送法下乡,普法上门,适用速裁程序进行了当庭宣判。
案件详情
去年10月间,秦某某在传统集市上购得一钢丝套圈。进入冬季的12月,秦某某在本地常有动物出没的一山上,挖掘陷坑,将钢丝套圈下套,意欲捕获野兔、獾之类的食用动物。腊月初一(2021年1月13日)傍晚,秦某某再去察看,发现有猎物上套,却是一只少见的豹子,自知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想当即放生未能解套,赶忙向村支书报告求助。支书带数名村民辨认后,电话报告了乡林业工作站站长。省、市、县林业部门三级联动,省林业厅派出工作人员连夜出动,在次日早赶到案发现场给予科学解救,被运往省城动物救治中心施治。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侦查取证、鉴定确认;嫌疑人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于3月11日以非法狩猎罪对秦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陵川法院受理后,经阅卷审查,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并有职能部门关于案发地属禁猎区、行为人使用禁猎工具的依据说明,符合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叙明罪状特征,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依法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缓刑,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转入缓刑考验期的社会矫正阶段。
以案释法
面对疫情防控形势、理解新法所调整的法益保护范围、《民法典》施行之后刑事审判如何回应贯彻其基本原则等这些职责使命,如何把小案子办出大效果,审判人员给出了自己的思考。
简案快办不能一判了之,速裁进行必要法律教育的过程不能少,必须因案施策、拉长镜头,从三个层面扩大普法效果:
一是把庭审开到案发地,通过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摒弃“靠山吃山”的固有观念,杜绝滥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尊重自然、守护家园、保护环境,人人守法。
二是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涉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精神,重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通过办案释明后果,让犯罪人的家人以及邻里、村民周知危害性,起到教育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并坚持走入林区、送法下乡、上门服务,将此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践课题,走深走实走出成效。
三是主动适应民法典时代,善做法治宣传员。刑事法官作为法律人,同样有义务宣传民法典,在注重贯彻“民事责任优先”理念的同时,对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要善于体现绿色原则,立足保护生态环境,让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成于思,践于行。此次案件审理得到了检察机关的积极响应。协同作战步调一致、说理充分引据得当、案发地开庭效果明显,实现了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陵川法院将把送法下乡、延伸法律服务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之中。真正让司法服务有温度,群防群治真感悟,保护生态有力度。
供稿|刘晶 周江波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陵川法院针对非法狩猎案拓展普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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