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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 我为群众办实事】裁判文书说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发挥民商事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价…

2021-04-07 16: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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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当事人竹林村委会送来锦旗,感谢我院环资庭公正办理案件,维护广大村民和村集体的合法利益。同日,该案败诉方谢某亦联系法官,主动到我院交纳应由其承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至此,一起备受关注的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原审原告谢某起诉称:竹林村委会与康某物流公司签订场地出租合同未取得其同意,要求判决被告排除妨害、返还土地、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竹林村委会与康某物流公司签订合同未取得谢某同意,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遂判决康某物流公司恢复土地原状、返还土地、赔偿直接损失。康某物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已经依法与村委签订合同、支付相应的费用,不构成侵权,且已投资了大量资金修建厂房、仓库,若拆除损失巨大,请求改判驳回谢某的诉请。二审中,竹林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了有多名村民签字的书面材料,反映本案涉及的村民人数较多,除原告外所涉土地的其他承包经营权人均无异议,且土地在修建高铁时即已经被破坏,地面硬化难以复垦,竹林村委会基于村民的利益考虑才积极招商引资。若拆除厂房,竹林村委会作为合同相对人将面临高额索赔。

为妥善处理案件,平衡各方利益,努力化解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合议庭充在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现场勘察、走访村民后,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合议庭考虑到该案涉及群体利益,可能存在潜在的群体性矛盾,将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最终本院作出判决,认为案涉地块在2010年出租用于修建拌合站时取得了包括谢某在内的全部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该土地已形成一整片,难以区分、难以复垦。在2016年整片另行出租时,谢某亦同意。此前两次土地出租均由竹林村委牵头,康某物流公司在与竹林村委会签订合同租用土地时有理由相信对方有权代理村民出租土地,案涉地块未占用基本农田,故康某物流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此外,该片土地涉及的村民人数较多,土地面积多达60余亩,其中谢某的土地仅为0.73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不得损害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该片土地在第一次租赁时已形成较规则的整体场地,谢某的土地并非在该场地的最边缘,若拆除厂房返还土地,必然会给康某物流公司和竹林村委会造成巨大损失、影响其他村民的利益,加之该土地已难以复垦,谢某仅以要求收回土地耕种为由,要求拆除厂房返还土地,从法理上看,有滥用权利之嫌,从情理上看有悖于我国倡导的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院在判决书上充分说理后,改判驳回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合议庭在办理该起案件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标题:《【队伍教育整顿 我为群众办实事】裁判文书说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发挥民商事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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