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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 · 以案释法 】别让你的银行账户,成为“洗钱”帮凶

2021-04-07 16: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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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过洗钱犯罪吗?

听起来遥远,其实离我们很近。

近年来,屏南县发生多起会首、会脚因为民间标会“倒会”而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的案件。同时,一些人作为这些会首、会脚的家属,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会钱转账,也让自己身陷囹圄。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13年间,被告人黄某甲明知黄某乙、赖某某利用民间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根据黄某乙的指示,提供其本人的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给黄某乙进行资金转账,黄某乙使用该银行卡进行会钱交易笔数共计179条,其中支出人民币(币种下同)262.14583万元,存入177.402万元,累计发生会钱交易金额439.54783万元。

2020年9月2日,黄某乙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屏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赖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2020年9月18日,黄某甲因涉嫌洗钱罪,由屏南县人民检察院向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0月19日,屏南县人民法院以黄某甲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2014年至2015年间,林某甲明知其妻子林某乙组织参与民间标会,仍应林某乙的要求,为林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银行账户,用于会钱转账与存取,致林某乙使用其账户存入、支出会钱交易笔数共计59条,合计存入53.6481万元,支出21.3066万元,累计发生会钱交易金额达74.9547万元。

2020年1月14日,林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林某甲犯洗钱罪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任何人切莫为了谋取私利,或者照顾亲友情面,通过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等各种方式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认清洗钱危害

远离违法犯罪

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

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逃避国家法律的监管,不仅可能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国家法律监督,履行反洗钱义务,能够对客户负责,保障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

主动配合反洗钱义务的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为避免被不法分子盗用、窃取个人财产,或者盗用个人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在开立账户、开办业务、存取大额现金或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等情况时,请配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示有效的相关身份证件。

不要出租或者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者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使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可能间接协助他人完成洗钱活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可能使个人的诚信状况遭受合理怀疑等等。

不要出租或者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贪官、毒贩、诈骗分子、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有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洗钱手段之一。主要表现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个人账户信息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

原标题:《【为民办实事 · 以案释法 】别让你的银行账户,成为“洗钱”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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