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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景泰法院:审管办法官巧妙化解合同纠纷
2018年5月5日,谈某因大量用土与焦某签订了13.6亩旱沙地的取土协议,约定谈某支付焦某每亩1000元人民币预付款后方可进地取土。协议签订后,谈某向焦某支付了13600元预付款。后因种种原因,谈某未能从焦某土地取土,便要求焦某返还取土预付款,然而焦某认为土地已交付谈某取土,没有取土是谈某自己的问题,故不予返还13600元预付款。谈某遂将焦某诉至景泰县法院。
景泰县法院审管办法官拿到案件后,决定到涉案村组巡回审理该案。2021年4月2日,办案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一同到芦阳镇芳草村,查看了涉案土地现场,走访了案件当事人,听取了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并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一起作原、被告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通过实地走访了解案情后,办案法官找准了案件的问题症结,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告知原告谈某租他人土地就应该付出经济代价、合情合理,告知被告焦某考虑与谈某都系同一镇的乡亲,不要因为1万块钱而伤了同乡感情,双方都应该秉持公平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商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焦某当场返还原告谈某预付款7000元,原告自愿放弃余款,案件最终以被告当场履行原告同意撤诉结案。在办案人员即将离开村委会时,原、被告与法官握手送别,对法官上门调解纠纷的作风表示衷心地感谢。
在今后工作中,景泰法院全体干警将不断强化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主动走出办公室与群众面对面化解纠纷,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图文:审管办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景泰法院:审管办法官巧妙化解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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