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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陵川法院为民办实事在点滴中彰显
4月6日下午,媒体报道或小品中曾经出现过的“我怎样证明我是我”的问题在陵川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真实上演。如何帮助求助人证明“我就是我”,陵川法院给出了自已的做法。
当天下午,苏某某到我院诉讼服务大厅进行咨询,说自己曾于1996年通过法院离过婚,现在再婚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系统显示的出生年月与离婚调解书载明的出生年月不一致,不予登记。苏某某在提出基于当时身份管理方面的因素,自己离婚时报的是阴历出生年月日,致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但婚姻登记机关本着慎重起见,要求苏某某必须到法院办理身份证明,苏某某考虑到身份证明应是公安机关出具,遂首先表示可以去公安机关开具身份信息证明,但婚姻登记机关强调必须是法院的证明,致苏某某陷入“我不能证明我是我”的困境。抱着试一下的心态,苏某某遂来到我院进行咨询,看如何解决。
了解到苏某某的实际情况后,接待法官在考虑如果此证明材料非法院职能而不出具书面性的情况说明,苏某某便很难进行结婚登记的实际情况,遂主动提出解决建议,首先由苏某某到该村村委开具个人情况证明,再辅之以公安机关的个人身份信息证明,通过查阅案卷档案中的庭审笔录、向已退休的承办法官了解情况,证实苏某某在开庭询问过程中确实以农历纪年法报的自己的出生年月日,并非调解书制作中的笔误,无法采用也没有必要采用裁定方式进行变更,遂在报请院领导后于次日快捷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
透过此,从诉讼服务角度看待人民群众的一些简单咨询或诉求,虽然有些时候并不是法律程序内解决的事项,但通过查阅档案等变通方式还是能为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更容易彰显司法服务的温暖,也是为民办实事的集中体现。
供稿|立案庭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陵川法院为民办实事在点滴中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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