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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告:不起诉!
2021年4月6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对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会上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
案情回顾:
2011年10月10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名下经营的鄂尔多斯市一民营企业向刘某某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刘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企业向刘某某支付本金及利息4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贺某某未履行判决,而是将利用公司资产收取的80余万元租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案发后,贺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真诚认罪悔罪,积极履行义务,并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经审查,贺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且该企业具有特殊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展前景良好。本院本着“少捕慎诉”原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司法理念,决定对贺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感谢你们给我一次从轻处理的机会,我以后在生产生活中一定会遵纪守法,不触犯法律,为东胜区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贺某某在宣告不起诉后真诚地说到。在场代表亦表示感谢,希望司法机关继续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关注。
此次公开宣告,既是我院履行检察职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的具体实践,也是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树立检察队伍新形象的应有之举,起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原标题:《【基层动态】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告: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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