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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违规收取“保道费”,一运管所所长领刑十年六个月

2021-04-08 17: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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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科尔沁左翼后旗运输管理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张某、郝某多次虚开购买煤炭的发票,采取虚列支出、用未实际发生的票据核销账目的手段,套取公款共计现金人民币37.6951万元。

此外,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对途经科尔沁左翼后旗境内存在超载、改型、改装、手续不全等情况的营运车辆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以收取“保道费”的名义,向多名个体运输者索要钱款,每台车辆交纳“保道费”的标准一般为每月3000元,如一次性交纳两个月以上的“保道费”,可以降低收费。

2015年初,于某提出由其同学田某使用田某本人的银行账户收取于某向个体运输经营者索要的“保道费”,田某表示同意,并多次帮助于某收取“保道费”。田某在收取“保道费”后,按照于某的要求直接提取现金或转存至田某名下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内进行保管。2015年至2018年期间,于某共向他人索要贿赂266.8万元,其中与田某共同受贿190.8万元。

裁判结果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公诉机关

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贪污罪、受贿罪

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7.695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66.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

被告人田某伙同于某,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0.8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

被告人于某、田某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田某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某、田某

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于某

的亲属代为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能够代缴罚金,可对被告人于某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

能够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悔罪表现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被告人于某犯贪污罪、受贿罪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合法权益。于某作为一名运管所所长,一名国家机关干部,本应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促进法治营商环境的形成,但其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收取“保道费”名义,向多名个体运输者索要钱款,对于合法运营者来说,他是“拦路虎”,对于非法运营者来说,他是“保护伞”,他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当地运输行业的合法经营环境,损坏了党和政府形象,也破坏了企业和群众的信任,对这种不知敬畏、不守底线、失职失责、侵犯企业和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坚决打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投资环境、损害投资利益、侵害投资者财产、妨害投资管理秩序、危害投资者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违规收取“保道费”,一运管所所长领刑十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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