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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走不动了,我也要给周庭长送锦旗!”

2021-04-08 16: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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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苏仙法院 郴州苏仙法院 收录于话题#我为群众办实事1个

铁肩担道义

做人民的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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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一大早,在苏仙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当事人朱某等人拿着“铁肩担道义,做人民的好法官”的锦旗,和粉红色纸张印制的感谢信,不时向办公室通道处张望。

“周庭长来了”,一声招呼后,大家都围住了刚刚走近的法官周小卫。其中一位头发花白的老太太被搀扶着,颤颤巍巍走到周小卫跟前,说到“我走不动了,但是我执意要来法院,来给周庭长送这面锦旗”。另一位当事人则在周小卫接过锦旗后,打开感谢信,一字一句仔细读着感谢信,以此表达他们对苏仙区法院以及法官周小卫的感激之情。

当事人认真读着感谢信以表感激之情

他们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的原告。事件历时20余年,几经波折,如今,苏仙区法院的一纸胜诉判决总算让他们得到些许安慰。

这是一件什么样的案子?

背后又有怎样的故事?

1999年4月15日,朱某与郴州市侨能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侨能达公司”)签订了《购楼合约书》,朱某以每平方米3616元的单价购买了该公司A市场一面积为5.966平方米商铺,该公司约定于1999年7月30日向朱某交付商铺。朱某按约缴纳了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但是交房期限届满后,朱某多次催促,该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拖延交付商铺。

2001年下半年,侨能达公司召开了业主大会,且对外发布广告宣称A市场已交付使用,然而,侨能达公司仍未将商铺交付给朱某。2006年11月,侨能达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告知业主将引进郴州市中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保物业公司”)负责市场的统一租赁、代办房产证等物业管理工作,并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陆续将A市场3.9万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中保物业公司,租期从2007年1月10日至2026年12月31日,起租时间为场地百分之八十招商成功正式营业12个月后开始计算租金。2006年12月17日,中保物业公司又与万原集市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这3.9万平方米场地转租给万原集市公司,其租金租期及起租时间均同侨能达公司与中保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一致。这个租赁合同的租赁范围就包括了朱某购买的商铺。

随后,2011年4月,商铺所在A市场开始试营业。2015年2月,在朱某等业主多次催促协商后,侨能达公司协助朱某等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5月,中保物业公司开始向少部分签订了正式委托招商协议的业主支付租金,同朱某一样没签委托招商协议的业主则没有收到任何租金。

2015年6月,郴州市苏仙区价格认证中心就该市场三个楼层的商铺租金进行了价格认证,认定2009年至2012年租金为10元/㎡,2013年至2014年租金为24元/㎡,2015年1月至5月租金为30元/㎡。

既没有拿到自己购买的商铺,这么多年来也没有收到一分钱租金,无奈之下,朱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据价格认证中心确定的租金,从2012年开始计算租金,但从2016年起按上年度租金涨幅10%计算至2019年5月1日,租金损失为12585.08元。

因为案件发生时间久,案情复杂,立案后,苏仙区法院承办法官周小卫仔细梳理案情,厘清事情来龙去脉和其中的法律关系,并及时组织开庭。

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侨能达公司签订的《购楼合约书》约定商铺的交付时间为1999年7月30日。但被告侨能达公司不仅不如期交付商铺,还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商铺对外招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赔付原告租金损失。关于租金起算时间,该市场从2011年试营业,虽然到2015年商户入住率才达到78.1%,但因被告擅自将原告商铺招租,原告诉请从2012年开始计算租金,该院予以支持。关于租金金额计算,原告诉请基于价格认证确定,且考虑到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苏仙区法院判决被告侨能达公司赔偿原告朱某租金损失12585.08元(计算截止2019年5月1日,其后按年涨幅10%计算至交还柜位时止);被告中保物业公司对被告侨能达公司应赔偿租金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万原集市公司在欠付被告中保物业公司租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我为群众办实事’具体到工作中,就是坚持审慎、认真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守护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周小卫说到,作为一名法官,这也是司法为民初心的体现。

来源:苏仙区法院

总第350期

2021年第51期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走不动了,我也要给周庭长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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