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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法院一案例入选2021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典型案例 (涉民生篇)

2021-04-08 18: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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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典型案例 :涉民生篇

案例一

井研法院:张某等113人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公司劳动合同案

【案情简介】

张某等113人与四川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劳动合同系列案,制药公司受控股集团公司债务牵连以及市场经济状况影响,生产停滞濒临破产,职工未得到妥善安置。井研法院经审理,判决制药公司支付张某等113名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生活费等共计222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井研法院调查发现,制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全省范围内多达百余件,所涉债务总金额高达数亿元。制药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不仅被多轮抵押,且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基于制药公司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该系列案件先后以终本方式结案。新冠疫情爆发后,防疫物资在全国范围内供不应求,尤以医用口罩最为紧缺。制药公司原系一家生产医用物品的企业,停产后其厂房和机器设备处于闲置状态,若能合理利用,既能盘活企业资产,又能争取优先保障职工权益。井研法院审时度势,通过执行联席会议与县委政法委、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会商,并与抵押权人、职工代表进行反复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价值的情况下允许出租已查封的部分厂房及机器设备,租金收益优先用于清偿职工工资等债务;租金收益由县经信局统一监管、发放,并报法院备案。经各方协调,一家生产医用口罩的企业入驻制药公司厂区,井研法院主持完成厂房及机器设备等财产的清点交接。目前共收取租金208,960元,已全部用于支付职工工资。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盘活“僵尸企业”,维护职工权益的案件。职工工资是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殊债权,事关群众家庭生活与社会稳定。井研法院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立足民生保障,从对债务总量做减法的角度入手,盘活闲置资产,为企业创造收益优先保障职工工资,体现了法律对生存权的尊重。井研法院以高度的司法责任担当为地域和谐发展贡献力量,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高坪区法院:119户村民申请执行南充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南充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于2009年相继与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119户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462亩。2016年农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因病去世,公司陷入困境停止经营后开始拖欠村民土地租金。村民陆续起诉,系列案件经审理,判决确定农业公司腾退并返还462亩土地,支付拖欠租金共计48万元。因农业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119户村民于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初陆续向高坪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照程序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除腾退土地上十四口各型鱼塘外,暂未发现农业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农业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其工商登记住所地和经营场所早已人去楼空,相关文书送达和权利义务告知存在障碍,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村民因此多次信访。执行法官一方面耐心向村民释明案件执行存在的困难、告知执行进度,另一方面加强财产调查。经查,农业公司部分鱼塘养殖有鱼,但数量不详,因无人看管长年有人垂钓。为了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高坪区法院决定尽快实施捕捞。执行法官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并通过村委会协调、配合,制定执行方案。因时值盛夏,为避免在高温、低氧天气实施捕捞导致活鱼死亡,决定在秋冬季节集中力量开展捕捞和售卖,活鱼边捕边卖,土地随腾随返。

最终,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执行下,历时四个月,高坪区法院于2021年初将十四口鱼塘全部腾退,参考市场价变卖活鱼两万余斤,售鱼价款用于支付拖欠的土地租金。虽然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但是高坪区法院细致入微、切实为民的工作作风得到村民们的高度认可。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土地荒废,且拖欠119户村民土地租金多年,引发矛盾突出,严重影响地方稳定。高坪区法院紧紧围绕“六稳”“六保”工作大局,充分研判案情,制定土地腾退方案;遵循活物市场交易规则,充分考虑气候影响,选择在秋冬季对活鱼边捕捞边变卖,谨慎防止被执行人资产减损,最大限度保障村民权益。同时执行法院主动邀请代表委员监督、见证执行,确保执行过程公开透明,最终妥善化解纠纷,维护一方稳定。

案例三

长宁法院:邓某等27人申请执行长宁县某鞋面厂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长宁县某鞋面厂(以下简称鞋面厂)于2014年成立,系丁某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邓某等27人在该厂工作。后鞋面厂停产,未付清工人工资,邓某等27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鞋面厂立即支付邓某等27人工资合计113,755元。因鞋面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邓某等27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经查,鞋面厂在自贡某鞋厂有应收货款,但该鞋厂也已关闭,当地政府正在开展维稳工作。丁某在南溪某小区有一套房屋,但因存在抵押,经定向询价确定剩余价值不足以支付案款。长宁法院依法向自贡某鞋厂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查封丁某的房屋。为妥善化解涉诉信访矛盾,长宁法院多次召开专题工作会,依托县委政法委与县法院联合出台的《关于镇综治中心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与被执行人住所地综治办的联动协助。

鉴于鞋面厂因新冠疫情的影响停产,已销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缺乏流动资金。丁某提供医院病情证明书和手术费用单据证实其本人身患多种疾病,已花费数万元。执行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并邀请综治办、司法所与村社干部进行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在保证被执行人能继续经营的前提下,各债权人按比例先行分配被执行人已支付的18,000元;被执行人每月支付5,000元到法院,直至还清为止。截止2021年2月,被执行人如期履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企业因疫情影响停产,欠付工人工资,引发矛盾。执行法院依托当地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邀请当地综治办、司法所及村社干部开展联合调解,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同时长宁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企业,慎用强制措施,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民生权益最大化。

案例四

筠连法院:熊某申请执行陶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陶某(女)与熊某离婚纠纷案,诉讼中经调解:陶某与熊某自愿离婚,三名子女由熊某抚养,陶某自2019年9月起每月支付三名子女抚养费各7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调解书生效后,陶某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熊某遂向筠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中,经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均未发现陶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经深入了解:陶某现无固定住所,仅靠打工的微薄收入支付每月2,100元子女抚养费确有困难,对于当初冲动离婚十分后悔,对子女更是深感抱歉与牵挂;双方离婚前,三名子女均由母亲陶某照看。熊某现对照顾子女生活起居、辅导学习功课手足无措,也萌生与陶某和好的意愿。执行法官掌握上述情况后,将工作重心从寻找可供执行财产转向消除双方思想负担,修复裂痕,力促双方破镜重圆。通过执行法官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解开心结,熊某充分认识到自己之前在婚姻中的错误,表示以后要承担起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并自愿放弃对陶某应付抚养费的执行;陶某内心对熊某的不满和怨恨也得以化解。最终,双方决定复婚,给彼此一个机会,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功能受损,必将产生深远后果。本案中,原本幸福美满的五口之家,因夫妻二人一时冲动而破裂。执行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善于倾听,找准问题症结,另辟蹊径,通过讲法讲理讲亲情,着力黏合当事人情感裂纹,增强当事人情感纽带,促成剑拔弩张的当事人破镜重圆,也让横亘在夫妻二人之间的强制执行程序自动化解。

案例五

昭觉法院:文古某某等申请执行张某、昭觉某建设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情简介】

文古某某等8人与张某、汤某、昭觉某建设公司、凉山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昭觉法院审理,判决四被告共同支付文古某某等劳动报酬共计71,000元。因四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文古某某等8人向昭觉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四被告均未报告财产状况。因四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分别在德昌县、金阳县、昭觉县及盐亭县四地,执行人员分两路开展实地调查、走访。经调查,被执行人汤某常年在外务工,家中土坯房早已垮塌;被执行人张某正在服刑。经与7名申请执行人联系,均无有效线索提供。11月20日为彝历新年,11月18日,执行人员经多方打听,了解到两被执行公司在昭觉县国投公司尚有款项未结清,且足够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执行法官立即前往国投公司调查核实,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11月19日下午15时,国投公司将案款转入指定专户。11月24日彝族年休假期间,昭觉法院执行局干警返回工作岗位筹备案款支付事宜,翌日上午召开集中兑付大会将案款集中支付给彝族兄弟,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农民工欠薪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大局稳定。临近彝族年,昭觉法院贯彻涉民生案件“三优先”原则,集中执行力量,为彝族兄弟追索劳动报酬。该案从立案到结案历时共计28天,既展示了执行法院对涉民生案件的高度重视,也让人民群众在执行过程中切实体会到司法获得感、生活幸福感。

案例六

雁江区法院: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李某甲年届八十岁,2020年初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共花费16,218.01元。出院后李某甲向儿子李某乙、李某丙索要医疗费用被拒,遂提起诉讼。庭审中李某乙、李某丙对父亲控诉二人不孝感到委屈。雁江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分别给付李某甲医疗费和护理费5,500元。两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甲于2020年11月申请强制执行。

雁江区法院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乙名下有一套房屋,此外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考虑本案当事人系父子关系,涉及赡养费执行,标的金额较小,承办法官首先主动联系李某乙、李某丙,督促二人自动履行,同时到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到二人认为其父亲追索赡养费诉至法院的行为抹黑了其在当地的名声,对法院强制执行有抵触情绪。承办法官立即联系村社干部,商请村社介入,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经村社干部和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李某丙主动履行了义务,李某乙情绪有所缓和。然而在案件执行逐渐明朗之际,李某甲与李某乙父子俩在除夕夜因为赡养费再次发生冲突,矛盾加深。春节期间,村社干部积极介入调解,促使李某乙解开心结,主动履行义务,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抚慰的义务。尊老敬老绝不是一句简单的话,也不是一纸冷冰冰的判决。本案涉赡养费执行,执行法官一方面坚持温情办案柔性执法,通过细致的说理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主动联系基层管理组织参与执行调解工作,充分利用村社干部人熟、事熟的群众优势,化解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抵触情绪,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案的圆满执结是基层组织参与、协助执行发挥积极作用的鲜活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不断深化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大格局的缩影,更是探索党委领导下协调各方核心优势开展诉源治理的点滴实践。

案例七

利州区法院:利州区某村委会及任某某等27位村民申请执行什邡市某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利州区某村委会及任某某等27名村民与什邡市某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专业合作社分别与27名村民及利州区某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专业合作社定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27名村民劳动报酬共计32,535元及支付利州区某村委会土地租金27,465元。因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村委会及任某某等27名村民于2020年11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利州区法院于翌日立案执行,于当日指派执行干警驱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什邡市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专业合作社限期履行义务,但其拒不履行。利州区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能查询到该社有可供执行财产。12月1日,执行法官电话传唤该社法定代表人卿某到法院,责令该社立即履行义务。卿某以各种借口搪塞,拒绝履行。执行法官对其明理释法,政策攻心,最终卿某多方筹款于当日履行完毕27名村民劳动报酬32,535元,并与利州区某村委会达成执行和解。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系涉扶贫类执行案件,利州区法院从立案到执结仅用时6天,为27户村民追索回拖欠两年的劳动报酬,其中有18户系贫困户,劳动报酬最低仅25元。虽然微薄,却是贫困群众的血汗;虽然微不足道,也是执行干警践行“让更多真金白银落入人民群众口袋”的真心。

案例八

威远法院:马某申请执行周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马某与周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周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29.5万元及利息。因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某名下除银行存款4,951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经实地走访,发现周某无固定经济收入,其配偶系四级残疾人,另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威远法院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某因此次交通事故眼睛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丧失劳动力,其妻系环卫工人,收入微薄,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系。威远法院主动向县委政法委汇报马某困难情况,决定对马某司法救助3万元;同时协调马某妻子主管单位县城管局将其列为困难职工,发放困难补贴;目前正在协调马某住所地政府将马某一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从根源上解决马某的后顾之忧。

【典型意义】

本案涉民生“执行不能”案件。威远法院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依托执行联动机制,深度融合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开展多渠道救助工作,通过救助化解社会风险。同时积极开展人民法院与社会保障部门化解涉民生执行案件联动合作,推动将“执行不能”的涉民生案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案例九

龙马潭区法院:康润公司申请执行跨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四川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前建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保全了房地产公司银行存款10,000,309元。龙马潭区法院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建筑公司8516963.57元工程进度款及延期利息。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工程款本金无异议,但对延期利息不服并提起上诉。此时已近年关,建筑公司面临农民工群体及材料商催款,因工程款不能按期到位而无法兑付,公司经营面临重大困境。

针对企业困难,龙马潭区法院根据建筑公司书面申请作出对工程进度款8,516,963.57元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释法明理,房地产公司书面认可同意先予执行部分案款。执行法官立即对跨越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资金实施扣划,并将案款及时发放。建筑公司最终得以在春节前成功兑现民工工资和材料款。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龙马潭区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确保欠薪案件在2021年春节前动态清零,针对具体案件情况,主动作为,即对双方无争议的金额部分先予执行。既缓解企业压力,又保障民工工资,从源头上避免衍生案件,达到了诉源治理的效果。龙马潭区法院主动作为的小举动实现各方共赢,为保民生、促稳定、助营商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十

理县法院:陈某申请执行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陈某(女)系有听力障碍的残疾人,其与游某通过网络认识后,于2010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1月生育一女,但女孩不幸有先天性身体缺陷。婚后二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4年游某与陈某及其家人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后陈某向游某主张婚生女抚养费,龙泉驿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游某向陈某支付婚生女抚养费每月8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因陈某拒不给付抚养费,龙泉驿区法院以拒执罪判处游某有期徒刑6个月。服刑期间,游某委托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2019年2月经理县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女随陈某生活,游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离婚后,游某虽仇恨陈某,但仍按时支付抚养费。后陈某打听到游某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生育一子,遂向龙泉驿区法院自诉控告游某犯重婚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游某向陈某支付了补偿金10,000元后,陈某撤回自诉。因此前种种纠葛,游某愈加痛恨陈某,加之其曾因拒执罪留有案底,找工作四处碰壁,再次拒不支付抚养费。陈某遂向理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10,400元。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冻结了游某银行存款4,000元,此外游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经深入调查,了解到陈某每天需在家给先天性残疾的女儿进行康复训练,还需照顾年迈的父母,无暇外出务工,没有经济收入,无法承担女儿的日常开销及康复费用;而游某从事外卖派送工作,收入微薄,还需赡养双目失明的老人,其对案件执行抵触情绪非常大,扬言自己无房无车也不外出务工,即使再次被判刑也不怕。执行法官经充分研判案情,认为抚养费给付是一个长期过程,唯有解开被执行人游某的心结,消除仇恨,才能从根源解决问题。执行法官找到游某,从情、理、法三方面入手,历时4个多小时,终于做通游某思想工作。游某随即向亲戚朋友借钱凑足了13个月的抚养费,通过微信转账当场支付给陈某,并承诺今后会按时支付抚养费。案件历时14天,圆满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父母纠葛万千,但稚子何辜?本案中,理县法院执行法官充分了解案件来龙去脉,耐心梳理当事人之间矛盾症结,本着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苦口婆心跟被执行人说亲情、谈伦理、讲法律,敦促被执行人积极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最终达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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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井研法院一案例入选2021年度全省法院执行典型案例 (涉民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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