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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俩争一所房,究竟谁占了谁的“巢”
平房3间,居住多年
房照我办,砖是你搬
产权难辨,告上法院
近日,扶余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原告A向扶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从原告房屋中迁出。
原来原告A在扶余市某乡某村有砖平房3间,居住多年,有房照。几年前,被告B无任何理由就搬到原告的房屋内居住。因被告系原告的哥哥,原告看在兄弟关系,多次找村上做工作,但被告拒绝搬出,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房子是20多年老房子,是被告和父母一起盖的,是被告从某砖厂拆回来的砖,当时被告和父母、原告一起居住。原告办理房照时,被告不在家,也没有接到通知。
扶法小课堂:
扶余法院依法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的房屋,坐落于扶余市某乡某村,建成时间为1999年,建筑结构为砖平房,用途为住宅。房屋建成后,由原告A、被告B与其父母共同居住。在原、被告父母去世后,仍由原、被告共同居住至今。2011年,原告A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A,家庭成员为户主A、母亲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自1999年建成争议的房屋后,被告B即作为家庭成员与其父母及原告A在争议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虽然原告在2011年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未将被告登记为共同所有权人或者家庭成员,但是不能否定被告作为家庭成员一直在本案争议房屋中居住的事实。因此,被告B不是无权占有争议的房屋,对原告A要求被告迁出的请求,扶余法院不予支持。
扶法小编温馨提示:
房价再贵,不抵亲情
切莫为了身外之物
与亲人对簿公堂。
文字:马丁烨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兄弟俩争一所房,究竟谁占了谁的“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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