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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底人物:任战敏(中篇)胜诉共赢的坚定实践者

2021-04-09 15: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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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熟悉任战敏的人都知道,他对律师这份职业有着一股莫名的激情,但他却说,“做律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没有像大家想的那么多姿多彩。”

  

  有人说,作家最美丽的语言是作品,律师最美丽的语言就是案例。每个成功的律师都有不同的办案技巧和办案经历,要真正走近一名律师,就必须精确分析和透彻理解他每个值得自豪和引起众人关注的案例。

  

  曾经有一个花季少女因为感情问题竟然差点经历了牢狱之灾。她的家人几经询问找到此时已颇有名气的任战敏。任战敏听完女孩儿的经历颇有感慨,当即决定接受委托,他当时的心里只有一个念头,那就是千万不能让这么年轻的孩子因为一场误会而经历牢狱之灾,一旦确认了刑事责任那么她的一生都将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因为自暴自弃而误入歧途。

任战敏律师参加录制《今日说法》新媒体节目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因为年轻人的冲动,女孩儿怀了男友的孩子,但是男友不想要这个孩子并且想要跟女孩儿分手。此时,女孩儿经历了感情和身体上的双重打击。虽然男孩儿一家同意给女孩儿三万元的补偿,但是经历了被抛弃的痛苦,女孩儿心里还是气不过。可能是因爱生恨,也可能是想让男孩儿更多的补偿。事后,女孩儿暂时隐瞒了已经打胎的事实,又向男孩儿索要补偿,经过协商男孩儿又给了女孩儿两万元,后来男孩儿陪她去医院时发现已经打掉了孩子,所以男孩儿认为女孩儿这是诈骗报警处理。从情节上看,女孩儿的做法确有不妥,故意隐瞒了已经打胎的事实,但是毕竟也是事出有因,况且女孩儿更多是被抛弃后想要补偿的一种心理。如果真的被认定为诈骗罪而经历牢狱之灾,那么她的人生将又经历了一次重大打击,对生活可能丧失希望。

  

  任战敏在了解了详细事实后,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展开工作。一方面,他在专业上向检察机关讲理说法,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去说服检察官。任战敏提出,犯罪嫌疑人谎称自己未堕胎骗取被害人两万元的行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系初犯,认错态度好,其人身危害性较小,积极进行了退赔,没有逮捕的必要。另一方面,任战敏和对方家属寻共情,多次与对方家属、受害人进行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劝导女孩儿的家属进行退赔。最终,在任战敏的不懈努力下,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决定不予逮捕。一个花季少女在这个勤勉专业律师的努力下,成功避免了牢狱之灾,化解了与前男友的感情纠纷,现在生活的十分美满。对于一名律师来说,这可能只是一件标的不大、收费不高的诈骗案件,但是这个案件的结果对一位花季少女来说可能挽救了她整个人生。

  

  【以专业赢得公平,以法治促进和谐】

  

  任战敏代理的一起涉上海房产继承的诉讼也十分经典。他所代理的四位原告当事人中,有的持中国国籍、有的持美国国籍,分别居住在北京市、南宁市,还有居住在美国的,四位原告与被告之间还是舅舅与外甥女的关系,案情比较复杂。究竟是何原因导致亲人之间对簿公堂呢?究竟为何散居不同地域的亲人会因为上海的一处房产发生纠纷呢?

  

  这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涉案标的物是位于上海徐汇区的一座房产,市值620万元。听起来很简单的一件事,可是其中纠葛却十分复杂。

  

  2012年4月17日,被继承人周某范在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写明案争房产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由四个弟弟即本案的四原告及其女儿即本案的被告钱某共同继承。可是,四原告认为被告钱某自1980年赴美移民,几十年间很少回国照顾被继承人,也不愿将被继承人接至美国生活,被继承人日常生活主要由原告方照顾,被告对被继承人存在遗弃的行为,被告无权继承或应该少继承。被告钱某辩称,不是自己遗弃母亲,自己曾多次帮助母亲申请赴美,但因签证等原因,始终遭拒,故不存在被告故意遗弃母亲的事实。被告还主张母亲在立遗嘱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无效。

  

  因为是家事案件,任战敏从法律和情理两方面做出了有力回击。关于被继承人民事行为能力及其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虽然被告提供了被继承人周某范于1967年3月30日就诊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诊断意见书,但两位律师指出,该意见书并未证实被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此后的几十年直到被继承人死亡前均未再有类似精神疾患的就医记录,所以无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特别在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两位律师还提供了多项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多次表示此房屋应该由周家后代继承的意愿,从多个角度论证该遗嘱的有效性及其主张的合理性,从而说明四位原告应当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该观点得到了法庭的支持,认定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真实有效。关于被告钱某是否存在遗弃被继承人及各继承人继承份额的争议。两位律师在法庭上首先强调了在被继承人晚年生病期间,被告钱某回家次数有限,所尽的义务是欠缺的,而原告等人对被继承人的关心、照顾较多,应予肯定。其次,基于公证遗嘱的存在,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对其遗产处分的意愿。

  

  就是这样一件复杂但普通的继承案件,让这位任劳任怨的律师深刻体会到律师这个职业的重要性。正所谓“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律师作为帮助社会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员,每一个案件不论大小都代表一个社会矛盾的存在,每解决了一个小的家庭矛盾,就是为社会维护了一次公平正义,也就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一次贡献。

  

 【最高荣誉——在最高人民法院胜诉】

  

  执业以来,任战敏先后代理过数百个案件,涉及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金融纠纷、涉外纠纷等多个领域。但让他最自豪和有成就感应当是他代理了大量的行政拆迁案件。“当我为拆迁户提供法律咨询的时候,能深切感受到他们的无助。那时,我感觉自己有责任站出来, 运用我的专业知识为他们讨回公道。”任战敏说这句话的时候又仿佛想起了父亲要他做一个受人尊敬的人的教诲。

  

  前不久,一篇名为《冠领任战敏律师代理某水电站强拆赔偿案在最高法院胜诉》的文章被各大法制新闻网站转载。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律师和张婷律师代理的某水电站强拆赔偿案件,在最高法院获得胜诉。在案件再审中,任战敏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充分举证和法律关系的深入辩析,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书中直接认定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并对后续责任机关和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

  

  自营水电站遭强拆

  

  1999年,许先生在广东省某市建设了一个自营水电站以及附属的职工宿舍楼,后来,根据阳春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该水电站的宿舍楼被列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依据宿舍楼房产证上的登记找到水电站的原所有人许先生协商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但许先生表示,自己已经将水电站转让给了徐先生,补偿事宜应当跟徐先生谈,所以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而征收方并未与宿舍楼的实际拥有者徐先生签订补偿协议,而是直接下令强制拆除了案涉宿舍楼,留下一片废墟。同时强拆行为还破坏了水电站发电设备、水井以及周围的果树。徐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找到律师提起确认强拆违法和行政赔偿的诉讼。

  

  一审、二审遭挫折

  

  一审阳江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水电站转让协议,徐先生取得的只是水电站的经营权和经营设备所有权,并未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另外,关于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行为是否造成徐先生经营水电站的停产停业及损害其合法权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没有举证证实某镇政府实施强制拆迁房屋的行为造成其经营的水电站停产停业及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其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缺乏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基本认同一审法院的认定,同时将行政征收和行政赔偿结合起来,提出徐先生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系案涉房屋的权属人,其与该房屋征收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适格赔偿请求主体。

  

  经过对这两份判决的研判,任战敏认为,两审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法律的适用皆存在重大错误,这个案子必须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提案件要点直击原审错判

  

  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庭审中,针对征收方的辩解意见,任战敏铿锵有力地提出:

  

  第一,案涉房屋属于水电站附属的职工宿舍楼,徐先生已经通过转让协议受让了水电站的全部经营权,水电站作为合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当然可以运营其全部经营所用设施,也包括案涉房屋。

  

  第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虽然案涉房屋仍登记在许先生名下,但是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水电站,水电站与房屋强拆行为当然具有利害关系。

  

  第三,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征收方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明显违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其强拆行为违法。

  

  再审判决明是非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支持了任战敏的代理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中,虽然法院认为被诉强拆行为未经实体审查,所以应当发回重新审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紧接着就在下一部分明确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这就意味着下级法院在对本案强拆行为进行重新审理时,只能在确认征收方违法的基础之上,确定具体应当承担责任的部门。

  

  同时,针对案涉强拆行为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指出,虽然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是如果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强拆行为导致案涉房屋以外的其他损失,比如屋内损失等,重新审理本案的法院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分配举证责任,并在损失的确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合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客户向任战敏律师赠送锦旗

  这样一来,虽然案件被发回重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审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提出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奠定了重审的基准,这将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实现。

  

  本起案件由于存在法律中的疑难点导致当事人维权过程历经波折,但是任战敏基于其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法律功底,认定案件必然不止于此,坚持将其申请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并最终大获全胜。

  

  类似的胜诉案件还有很多,轻轻点击鼠标,就能在网络上找到一些关于任战敏的过去: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规模最大的影楼及餐厅拆迁案;山东郛城县数千平方米儿童医院门诊楼拆迁案;郑州农民贾彩凤3000余平方米养殖场厂房拆迁及300平方米住宅拆迁案。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21年3月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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