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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向校园欺凌说“不”!
司法动态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你觉得
未成年人在学校
应该得到怎样的保护?
校园欺凌等事件
应该得到怎样的处理?
4月6日,教育部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保证学生休息、预防校园欺凌、防治性侵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教育部网站截图。
1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
从事抢险救灾或商业性活动
人身安全方面 ,意见稿提出,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2
学校不得限制
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意见稿明确指出,要保证未成年人的休息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案例
2018年,有媒体爆出山西省某中学偷偷办理补习班,当媒体询问校方有无此事时,校方的回应令人充满质疑。
学校负责人称:“学校没有安排补课,这只不过是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不要大惊小怪,更不要胡乱猜疑。”真的如学校所说是简单的社会实践活动,为什么来学生都在教室里参加活动呢?带着种种疑问,媒体采访了来校的学生。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学生却是另一种说法。学生们称:“他们上的所谓的‘社会实践活动’,其实就是下学期的新课!”
其实,这种装葫芦卖假药的行为,在全国各地都有出现。学校为提高学生成绩,想尽办法,靠办补习班占用了学生的自由时间,不合规,也不提倡!
3
学校暂扣学生物品
不得超过一学期
在财产权益保护方面,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财产权利,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4
学校不得
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意见稿明确。
案例
“学杂费太多了!”去年9月中旬,重庆巴南区某学校的家长反映,自家小孩就读该校五年级,开学以后,班费、校服费、课后书籍费等等,前后算下来共计2000余元。该家长质疑,像课后书籍费的收取是否合理?
收到市民反映后,有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学校开学以来,部分班级违规收取了课后书籍费和班费情况属实,已责令其立即整改退费。
据了解,所有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均需在财政备案后才能收取。因此次调查发现,该家长反映的班费和课后书籍费在备案收费项目里确实没有,故属于违规收取。
5
禁止学生将手机带入课堂
针对网络管理方面,意见稿指出,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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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就明确了中小学生不得带手机进校园。
中小学生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确有需求的,须经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应将手机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
学校要将手机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统一保管的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保管装置。应通过设立校内公共电话、班主任沟通热线等途径,解决学生与家长通话需求。不得使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
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引导,让学生科学理性对待并合理使用手机,避免简单粗暴管理行为。各校要做好家校沟通,家长应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学校手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确保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到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6
教职工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不当得利
意见稿对教师管理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学校应当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不得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等活动等。
案例
武汉市民王先生(化名)弟弟家的孩子就读于武汉某学校,2020年教师节前夕,孩子的班主任在班级家长群里提出,让家长交钱给老师们买教师节礼物。
王先生提供的多张微信聊天截图显示,群里一名叫石某某的提出,全班同学家长每家出30元,集资为9位任课老师购买教师节礼品,感谢老师在疫情期间的辛苦付出,并指定了一位学生家长负责收钱并购买礼物。
负责收钱购物的家长说,这次共收到1500元,购买了一批坐垫、按摩器,花去814.47元。剩余的费用将购买面包等食品供全班同学晚自习加餐。据王先生说,石某某就是武汉情智学校高二一班的班主任。
随后,校方与当地教育局对此事进行了处理。
7
建立对学生欺凌等行为
零容忍处理机制
意见稿还就特别保护提出八条相关规定,包括预防欺凌教育、预防机制、欺凌制止、欺凌关注、欺凌处置、防治性侵、入职查询等。要求学校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教师应当关注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原因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意见稿提到。
案例
2020年7月,韶关一市民的孩子莫名遭到同龄少年殴打,致身体严重受伤,住院治疗,但打人的少年以及其家长却对此不管不顾。
↓事件详细回顾↓
一少年遭3名同龄人殴打住院!爱心团队给予援助并呼吁共同关注事件发生在去年7月29日,孩子小郭经过位于翁源县新江镇连新村的一条村道时,遭到3名10多岁的少年拦截,随后还被他们用木棍打伤。
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虽然大多数外伤经过治疗已基本恢复,但视力减退、心理创伤等问题仍对小郭造成困扰。
事件发生后,小郭的家长报警处理,双方家长虽有沟通却成效不大,治疗费用大多都是由小郭父母自行垫付,对方并没有积极出面解决此事。据了解,参与打人的三位少年都是新江镇某中学的学生,年龄在14、15岁左右,均是未成年人。
8
学校应严格执行
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
在入职查询方面,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诺书。
案例
2019年7月4日,贵州省贵州市观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为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林批准逮捕。批捕次日,贵州市余庆县教育局注销了刘某林的教师资格证。案发时刘某林是民办学校贵阳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的教师,受害儿童为该校学生。实际上早在13年前,刘某林就因在余庆县勤勇小学任校长时强奸未成年学生,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该案案发后很多人质疑,该名犯罪嫌疑人曾经因为强奸未成年学生被判处刑罚,刑满出狱后为何仍然可以从事教师职业。因为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教师,要由当地的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据当地教育部门回应,他们以为其故意犯罪之后教师资格证自然失效,因而并没有对其教师资格证进行收缴。正是因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疏忽,才给犯罪嫌疑人刘某林利用其手中的教师资格证,钻漏洞谋取教师职位提供了机会。因而该县教育局对刘某林的钻漏洞谋取职位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现在的教师资格证都是联网查询,相关单位可以在网上查询其教师资格,而当时录用刘某林的民办学校在录用时也存在失职,并没在网上查询其教师资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该学校对于此名儿童所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2020年7月27日,
教育部微信公众号公开曝光
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
十项准则典型问题。
↓↓
一、江苏省盱眙市维嘉幼儿园教师陈某某体罚幼儿问题。
二、海南省屯昌县民办尚书源幼儿园教师许某某、潘某某体罚幼儿问题。
三、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如意小学教师胡某某学术不端问题。
四、河南省扶沟县民办水泉小学教师江某虐待学生问题。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大湾镇中心小学教师肖某猥亵学生问题。
六、浙江省安吉县民办天略外国语学校教师许某某性侵学生问题。
七、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教师刘某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
八、福州大学实验师张某某性骚扰学生、受贿问题。
种种“校园乱象”让人痛心!
我们相信,随着有关部门
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样的痛心事件将不断减少!
如果你对此次教育部发布的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有更好的提议,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文章来源:韶关发布
原标题:《坚决向校园欺凌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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