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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进行时63丨我为群众办实事】一日调三案 高效化纠纷

2021-04-09 19: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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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濮阳县法院交通事故速裁团队,白天工作时间办案,中午、晚上和周六休息时间参加学习教育,真正做到了学习办案“两不误”。4月7日,濮阳县速裁团队法官细心把握当事人心理,耐心释法明理,一上午时间就高效调解三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助理、书记员放弃中午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制作调解书,让当事人当庭领走。

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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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在濮阳县西辛庄村路口处,陈某驾驶其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其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伤和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濮阳县交警大队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起诉至濮阳县法院。由于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严重,住院达500天,陈某家境困难,一时无法赔偿。当事人家属情绪波动较大,且陈某车辆仅有交强险并使用完毕,本次诉求40余万。主审法官接收案件后,经过开庭调查,通过审查原告多达500多页的证据,经电话、微信多次沟通,但双方赔偿金额、履行期限悬殊较大,迟迟未能达成一致。后来经过法官及助理在审查误工费证据时,通过多方调查核实,去伪存真,以此为突破口,分头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并耐心做当事人的情绪疏导工作,最终李某放弃该项诉求,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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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件调解之后,书记员拟制调解协议书时,法官又马不停蹄的转身投入到第二个案件调解中。该案件是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前方同向步行未在人行道行走的王某相撞,事故经濮阳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起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本事故经承办法官审查证据、调查案情后,发现病历记载王某事故发生前因自身疾病,会影响劳动能力,应降低赔偿数额。面对哭啼为难情绪满面的张某,法官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及其应承担的责任。经过分头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后经过长时间耐心做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满意的离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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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完第二个案件之后,时间已经到了十一点半,团队所有人员顾不得喝上一口热水,马上又进入到了第三个案件的调解当中。本案,被告李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董某驾驶四轮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董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原告董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诉前该事故经双方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该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该案对于原告的人身受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但是,原告主张的拖拉机在事故发生后,被被告李某放置在了事故发生地的村委会,让村委会进行保管期间,拖拉机丢失已两年之久。原告诉求中主张了因拖拉机丢失造成其间接损失达24000元,证据不足,原告又不同意撤诉,李某又未到庭。法官无法核实实该案件事实。通过审查证据,发现原告董某的诉求的财产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无法支持其诉求。经过法官的详细讲解,原告表示自愿撤回经济损失诉求,待完善证据后另行向法院主张权利。在原告变更诉求之后,原告和被告保险公司很快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工作,时间已经到了中午一点钟,考虑到事故双方当事人家庭距离较远,本着让当事人少跑路的原则,法官助理加班加点及时制作了三案调解书,并让当事人当庭领走。他们临走之前纷纷对法官及所有参与人员伸出了大拇指,并说:“你们真是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好法官”。

对“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扎实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是回应社会关切、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的实际行动。

供稿:诉讼服务中心 马晨良

照片:诉讼服务中心

原标题:《【教育整顿进行时63丨我为群众办实事】一日调三案 高效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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