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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原告错诉主体,法官调解化纠纷

2021-04-09 18: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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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谢谢您,我之前没起诉过,程序啥也不懂,多亏您想方设法把这个案件给调解了,我才不用请假来来回回往法院跑,不仅没耽误工作,还让我省了不少心”。在灵武法院一名当事人由衷的感谢法官。

据悉,2019年10月27日,强某乘坐马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胡某驾驶曹某所有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马某、强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强某被诊断为腰部、右足外伤及多处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若干。经灵武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胡某、马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乘坐人崔某、强某无责任。在经过交警大队多次组织双方协调赔偿强某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无果后,强某于2021年3月8日将胡某、曹某及车辆承保公司诉至灵武法院。

法官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曹某车辆承保的公司为某财产保险公司银川分公司,但原告强某起诉的是某财产保险公司灵武支公司,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灵武支公司不具备作为此案诉讼主体的资格,按照法律规定,若原告不变更诉讼主体、也不撤诉,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考虑如此一来,强某不但要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还要再次往返法院,且强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长达一年半都未协商到任何赔偿费用,无疑增加了强某的诉累。

为了让强某早日获得赔偿,承办法官主动联系胡某、曹某,向二人释法明理,普及承保保险风险转移功能和处理流程,希望可以由二人先行赔偿强某损失,再向某财产保险公司银川分公司追偿。经多次沟通和耐心调解,最终胡某、曹某同意先行向强某赔偿损失,强某也向本院撤回了起诉。一桩本应耗费长时间的案件就这样灵活快捷办理完毕,获得受害人高度赞许。

供稿:王晓婷

编辑:位梦莉

审核:郭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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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08: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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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 原告错诉主体,法官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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