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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老人境外游意外摔伤,谁之责?

2021-04-09 11: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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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老人穆秩壬、吉莉桂报名参加俄罗斯、北欧等国家的出境游活动,谁想到达俄罗斯的当天凌晨,穆秩壬就因故在大巴车上摔伤,两位老人不仅出国旅游的目的落空,还因旅游费返还等与旅游公司发生了纠纷。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纠纷各执一词

据本案原告穆秩壬、吉莉桂诉称,2019年4月,年过古稀之年的穆秩壬、吉莉桂作为旅游者,与提供出境旅游服务的某旅游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一份,约定穆秩壬、吉莉桂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当年5月3日-5月17日至俄罗斯、北欧等国家的出境游活动。当日,穆秩壬和吉莉桂向某旅游公司缴纳旅游费共计27800元。2019年5月3日,穆秩壬在莫斯科机场下飞机后乘坐旅游大巴车时摔倒受伤,经当地医院诊断,穆秩壬右侧大腿腿骨轴颈闭合性骨折,住院20天。受伤当日至住院期间,吉莉桂一直护理照顾穆秩壬。穆秩壬、吉莉桂认为,因旅行过程中某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穆秩壬受伤,造成二人出国旅游的目的落空,某旅游公司应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旅游公司辩称,旅游公司于2019年5月3日为穆秩壬、吉莉桂办理了俄罗斯+北欧+德国15天行程业务,穆秩壬于到达俄罗斯的当天,北京时间5月4日凌晨,在大巴车等红绿灯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拍照,绿灯后车辆恢复行驶时,由于车辆晃动导致摔倒骨折。穆秩壬作为一名成年人,不仅具有主观判断安全性的意识,另根据案发后其本人签署的证明文件,整个事件其本人认可系其自身责任引起。吉莉桂在此过程中也因为陪同穆秩壬就医,照顾导致无法继续行程,并非某旅游公司引起,根据证明文件,穆秩壬、吉莉桂也同意离团期间,费用自行承担且团费不退。故对于穆秩壬本人的团款及其他损失,旅游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事实

当事人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济南历下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2019年4月4日,穆秩壬、吉莉桂与某旅游公司(出境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时间为2019年5月3日至5月17日,共15天。旅游费用成人1.37万元/人。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穆秩壬、吉莉桂提供缴纳旅游费共计27800元。同日,穆秩壬、吉莉桂在《老年人参团免责协议》上签字,载明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本人由于自身健康及意识性错误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旅游公司免除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如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追偿事宜由本人亲属自行办理。2019年5月3日,穆秩壬在莫斯科机场下飞机后乘坐旅游大巴车时摔倒受伤,经当地医院诊断,穆秩壬右侧大腿腿骨轴颈闭合性骨折,自2019年5月4日住院至2019年5月23日,住院期间,吉莉桂一直护理照顾穆秩壬。

穆秩壬、吉莉桂出具的说明载明,2019年5月3日“俄北德”15天旅游行程,由于穆秩壬在行车过程中堵车停车后擅自离开座位导致自己摔倒,需医院急诊治疗。客人离团过程中,所有责任自负,一切费用均由自己承担。离团期间,所有费用不退,特此证明。穆秩壬、吉莉桂支出在莫斯科签证逾期滞留期间产生的罚款、出庭费等费用4280元。2019年5月25日,吉莉桂自费购买莫斯科途经上海浦东至济南的航班共计花费6917元。

被告承担次责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穆秩壬、吉莉桂与某旅游公司签署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中对旅游者、出境社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均作出了明确约定。第六条第八款、第七条第六款约定: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出境社应采取合理的保护和救助措施,旅游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旅游者自身原因或过错造成的损失,出境社不承担责任。穆秩壬于车辆行驶途中离开座位拍照,因车辆晃动导致摔倒骨折。穆秩壬骨折以及吉莉桂未达成旅游目的原因是穆秩壬擅自离开座位,穆秩壬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但某旅游公司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承担次要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 者:王继学

编 辑:庞嫣然

原标题:《两位老人境外游意外摔伤,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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