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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请您理性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2021-04-09 18: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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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篇

“执行难”主要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等,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包括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采取坚强有力的合法执行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法院执行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执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无法兑现生效判决,而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

“执行不能”案件不属“执行难”的范畴,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据最高院统计,在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左右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况。

“执行难”案件怎么处理呢?

主要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01

财产查控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总对总”财产查控,查控项目包括不动产、公安部车辆、婚姻登记信息、证券、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互联网银行、保险理财产品、工商登记信息等内容。

02

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03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04

司法拘留、罚款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05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6

司法拍卖

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法经过议价、评估等程序,确定起拍价,并公开通过淘宝司法拍卖、京东司法拍卖等网络平台进行财产处置,以清偿债权人债权。

07

拘传调查询问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08

执行审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09

执行悬赏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不能”案件怎么处理呢?

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01

终结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规定案件裁定终结执行: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4、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的其他主体的。

0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终本”并非是能轻易作出的裁定,它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终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本”也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暂时的程序性的中止。“终本”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在。一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后,将立即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也并非被动等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而是会在“终本”后的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03

司法救助

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与一定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

当然不是,很多申请人对此存在很大的误解,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自己的案件就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了,其实法律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恢复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如何避免“执行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1、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2、进入执行程序后:一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三是申请悬赏执行,发动社会力量寻找被执行人下落。

最后,说一下执行干警都有的“四千万”,即千言万语、千山万水、千难万险、千辛万苦,这“四千万”形象地概括了执行干警们的工作日常。

千言万语指的是努力做通当事人工作以期顺利执行,千山万水指的是执行标的无论处于何地都要及时办理,千难万险指的是很多执行案件难度很大甚至有人身安全风险,千辛万苦指的是执行法官不惧艰辛苦苦摸排剥丝抽茧。

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树立对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

理性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执行法官会认真践行人民法院的庄严承诺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陕西之行

原标题:《执行法官:请您理性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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