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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丨11名“江洋大盗”结伙,疯狂作案26起 被大化法院判了!

2021-04-09 19: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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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11人交叉结伙实施盗窃,3人负责收购赃物;两个月内频繁窜至大化县、南宁市等多个工地疯狂作案26起!涉案金额高达713416元。14名被告人分别来自扶绥县、上思县、平果县、大化县、环江县、宾阳县等地。

3月22日上午,大化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军、蒙某科、浮某超等14人涉嫌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吴某军等人作案面广、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社会影响恶劣。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司法警察将14名被告人依次押解入庭,对号入座。审判长一 一核验查明所有被告人身份信息。紧接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随后,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内容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14名被告人分别作出最后陈述,均当庭认罪。

整个庭审期间秩序井然。被告人近亲属旁听了庭审。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由于该案被告人流窜各地方作案、案件牵涉面广、作案次数多、涉案人数多,庭审持续近三个小时。

庭审中,所有被告人均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追悔莫及,并表示将痛改前非,希望法官从轻处理,以尽早回到社会重新做人。

▲休庭后司法警察给被告人派发盒饭

▲所有被告人均当场认罪并表示悔过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吴某军、蒙某科、浮某超等11人多次交叉结伙实施盗窃,在大化县大化镇古江大道“万商国际”工地、大化县大化镇拿银西区工地、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武鸣校区项目(一期)工地、南宁第三职业技术学校广西一建工地、广西民族大学武鸣校区(一期工程)工地等多个工地,多次盗取钢扣、电缆等金属制品,后将盗窃所得物品卖给收购废旧物品的被告人温某昭等3人。所得赃款扣除油费、过路费等开支后,由参与盗窃的人员平分。

被告人吴某军共参与盗窃21次,盗窃数额为123866元,个人分得25177元;

蒙某科共参与盗窃22次,盗窃数额为121536元,个人分得21612元;

蒙某顺共参与盗窃21次,盗窃数额为110785元,个人分得21809元;

浮某超共参与盗窃18次,盗窃数额为87852元,个人分得17129元;

浮某富共参与盗窃17次,盗窃数额为85882元,个人分得17682元;

韦某建共参与盗窃11次,盗窃数额为78647元,个人分得14896元;

蒙某伟共参与盗窃7次,盗窃数额为43140元,个人分得7970元;

何某强共参与盗窃6次,盗窃数额为47404元,个人分得9667元;

梁某亮共参与盗窃3次,盗窃数额为34614元,个人分得4853元;

蒙某保共参与盗窃3次,盗窃数额为25894元,个人分得5047元;

覃某源参与盗窃1次,盗窃数额为7200元,个人分得1743元。

被告人温某昭等3人明知是非法所得,仍多次收购被盗物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收购款,后将被盗物品转卖他人赚取差价。

4月2日,大化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大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军、蒙某科、浮某超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被告人温某昭等3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根据吴某军等1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大化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吴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其余10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

被告人温某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其余2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原标题:《宣判丨11名“江洋大盗”结伙,疯狂作案26起 被大化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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