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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不捕训诫
为切实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近日,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不捕训诫会,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普某、何某等四人开展训诫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侦查人员参加。
经查,2020年8月至11月间,未成年人普某、何某等四人伙同他人在石屏县各乡镇盗窃摩托车,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普某、何某等四人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中三人案发时系在校学生,四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过调查,四人的父母能够对其实行有效监管,三名学生希望重返学校完成学业,具有监管和帮教条件。经审查认为普某、何某等四人涉嫌盗窃罪,但无逮捕必要,于是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不捕训诫会上,承办检察官向普某、何某等四人宣布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进行训诫和释法说理,深刻剖析四人犯罪的原因、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希望他们吸取教训、珍惜机会、改造自己、反哺社会。对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亲职教育,希望法定代理人加强管教,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矫正四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之后,石屏检察院联系其中两名涉案人所就读的学校,学校表示愿意接受二人继续回校完成学业,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教育矫治工作。涉罪未成年人表示悔罪服法,珍惜返校机会,学习一技之长,改正自身不良行为。法定代理人表示一定严加管教,让孩子堂堂正正做人。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放纵,也不意味着案结事了,而是为了让涉罪未成年人深刻反省、迷途知返。检察机关不捕训诫会,对涉罪未成年人而言,是精神的洗礼,是庄重的人生宣告;对法定代理人而言,是重新了解孩子,与孩子共同成长的开始;对检察官而言,是大量、细致的调查和审查工作的集中体现,是传达法律威严,传递未检温度的桥梁。
来源: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69期第186条 总第1621期
2021年4月9日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不捕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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