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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谈某某等14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1-04-10 17: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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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谈某某等14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依法委托及本院依法指定的14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三十余人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谈某某、王某某在康县设立康县银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谈某某为实际控制人,由王某某负责具体工作。2016年起,王某某安排公司业务员瞿某某、杨某某、王某1、李某、熊某某、王某2、张某某、蒲某某、巩某某、梁某某、黄某、张某1等人,向其许以高额提成,让业务员以口口相传的形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业务员和王某某给投资人签订借条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吸收存款。所吸收款项转入谈某某提供的个人账户,由谈某某个人支配、使用。2019年6月,谈某某资金链断裂,不能兑现所吸收的本金和利息,遂案发。

庭审中,合议庭准确把握庭审节奏和重点,就公诉机关指控谈某某等14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有关证据,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辩论结束后,法庭听取了被告人谈某某等14名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因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以案释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这是判断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均属非法。当前,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手段更加狡黠,欺骗性更强,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多是通过发展业务员,再通过业务员向亲朋好友、邻里等以高额利息游说来达到吸收存款的目的,而业务员多为了贪图工资、提成帮助犯罪分子吸收存款,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集资参与人及广大群众也要对非法集资宣传保持警惕,投资有风险,莫要基于对亲朋好友的信任,对高额利息的诱惑,将自己省吃俭用的存款投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到时追悔莫及。希望广大群众,通过本案的审理,对法律心生敬畏,不从事法律禁止的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监制:王 锋

原标题:《康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谈某某等14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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