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齐头并进:在改革创新中发展

2021-04-11 15: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字号

文/王建平

《少年法庭:新时代新气象》专题报道之三

齐头并进:在改革创新中发展

春天气息,扑面而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1月20日发布后,在全国法院引起强烈反响。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人民法院和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人民法院以在人民法庭加挂牌子方式,先后于1月29日和2月2日成立少年法庭。3月25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在辖区六个人民法庭加挂少年法庭工作室,并于3月25日举行挂牌仪式。其间,河北邯郸、山东菏泽等地级市和广西南宁等省会城市两级法院,也采取加挂牌子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并举行集体授牌仪式。此举将对全国其他城区法院成立少年法庭,产生积极影响。

少年法庭成立后,如何将实践中的有效举措和机制拓展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及其延伸职能,认真做好未成年人帮教和关爱等工作,并根据不同权重系数进行绩效考核,至关重要。

为了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审判改革,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开展好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提升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由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这些审判前后大量的帮教和关爱等延伸工作,对教育矫治未成年被告人和保护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准确反映、科学评价少年法庭、少年法官的工作业绩,鼓励法官做好这些特色工作,调动并激励其工作积极性,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的规定,“意见”第21条和第22条,分别提出“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特点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对未成年人审判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等要求。

纵观全国法院少年审判发展历史,“意见”提出的上述但不限于上述少年审判的延伸工作,是三十多年来制度创新和审判经验的归纳和总结,是理念创新先行一步的硕果和结晶,现将其列为少年审判工作重要内容,对开拓新时代少年法庭审判及其延伸职能很有必要。

少年刑事审判改革开创新举措

本案是一起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于2016年8月刊用了这起案例。

2015年10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前往上海市娄山关路836号巴比馒头店内购买食品,乘被害人袁某某不备之机,窃得袁某某放置于店内工作台下面的一个黑色单肩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400元。袁某某发现后追至娄山关路814号处,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在附近地面发现被窃的黑色单肩包。

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李某某涉嫌犯盗窃罪案后,在向被告人李某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组织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了解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思想状况和表现情况,缓解其诉讼紧张情绪和对立情绪,为开庭做好了准备。

因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李某俊正在服刑、李某某的母亲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均无法通知到庭,承办此案的少年审判庭庭长王建平带领书记员徐钧,前往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开展社会调查。到其居住地所在的乡村,联系李某某的伯父李某平,要求其作为成年亲属到庭参与诉讼。到所在地乡司法所,要求派员以社会调查员身份出庭。

回到上海后,指定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区工作站社工担任李某某的合适成年人到庭参与诉讼。指定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经过法庭努力,应当出庭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全部到庭,整个庭审过程完整,审判步骤有条不紊。

经社会调查,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李某某初中毕业后曾在当地中学读书,后辍学。其父亲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无正当职业,因犯盗窃罪现在服刑中。其母亲多年前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与妹妹自幼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家庭没有稳定收入,生活靠祖父母务农收入维持,经济特别困难。

2015年6月,李某某通过网友介绍,独自一人来到上海寻找工作。其间,李某某无固定住所,曾日夜在网吧等处漂泊。由于家庭缺失,父母对其疏于管教,致其脱离监护。李某某文化程度较低,法治意识薄弱,一时糊涂犯下罪错。经向看守所了解,其在监所期间认罪悔过,表现较好。为此,李某某的伯父愿意接纳并做好对李某某的帮教工作,乡司法所建议对李某某适用缓刑,并同意做好社区矫治工作。

鉴于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成年亲属、合适成年人、指定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在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最后陈述前,法庭组织公诉人、李某某的成年亲属、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员和指定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当庭宣判后,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

本案审理后,长宁区法院认为对李某某犯罪应当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二、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每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离开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如因治病或者探望长辈、亲属等原因确需在禁止时段离开住所的,应由法定代理人等成年亲属陪同,并应在事发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社区报告。

判决后,少年庭趁热打铁,当天联合区检察院、区看守所、区民政局救助站开展阳光护送活动,由当地司法局将李某某带回原籍服刑。李某某当场写下保证书,表示回到原籍后,将认真服从社区监督管理,接受社区和家庭教育,完成公益劳动,珍惜法庭给予的教育挽救和悔过自新的机会,做一名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有益社会的好公民。少年庭也当场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被告人李某某每月给法院写信汇报思想和改造情况,表示争取重新做人。缓刑考察期满后,李某某已经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没有因为此次犯罪而受到影响。

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有其自身心智发育尚不健全,尚不具备完全辨认、控制能力的原因,往往也有家庭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正是因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跟踪帮扶工作;要通过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悔过自新,不再重蹈覆辙,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和社会的有用之材。

从这起公报案例中看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还开展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延伸工作,主要有:

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并分析犯罪原因,提出矫治、帮教和处理意见,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将其纳入审理范围,作为量刑参考依据之一,写入判决书中加以阐明,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通知家长出庭。采取措施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庭,帮助未成年子女行使诉讼权利。同时注重对法定代理人进行教育,促其履行监护职责。在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引入第三方人员如青保教师和专业社工等担任合适成年人,代理家长参与刑事诉讼,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开展法庭教育。在案件审理中,组织公诉人、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员、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认罪悔罪教育,促其重新做人。如诉辩双方对定罪量刑没有异议,一般在庭审中开展教育。判决后,由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再次进行教育,使法庭教育具有时间渐进性、内容针对性、主体广泛性的特点。

适时心理疏导。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和生理尚未完全成熟、可塑性较强的特点,邀请区心理学协会等专业机构的心理咨询师用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其对抗情绪或心理压力,减少诉讼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心理阴影,使之今后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会。同时,做好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给予国家救助。一是加强被告人法律援助。在扩大刑事案件受理范围后,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紧密合作。对未成年被告人因生活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无论可能判处的刑期长短,全面实行指定辩护,并向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成年被告人全覆盖,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成年被害人全覆盖。二是加强被害人司法救助。在未成年被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情况下,及时、优先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其尽快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

落实帮教矫治。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帮教和矫治管理工作,促使未成年犯真诚接受教育改造。探索异地社会帮教和矫治协作工作,解决异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不具备监管条件而难以宣告缓刑的问题,为其适用缓刑后落实帮教创造良好条件。

判后回访考察。针对判处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不同情况,设置不同回访期限,联合未管所和社区矫正机构,采取不同方式,了解判后服刑和改造情况,有针对性做好回访考察工作,实现了一般回访与重点回访、个别回访与集体回访、当面回访与电话回访的有机结合,让孩子顺利回归社会。

异地阳光护送。针对“三无”(在本地无家可归、举目无亲、身无分文)未成年被告人在刑满释放或者判处缓刑当天,没有亲属来沪接送、回家没有路费等情况,组织检察院、未管所或看守所、救助站进行回访,同时出资为其购票送至车站,让其回到原籍生活或者改造,给予人文关怀。

准确适用禁止令。对未成年人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的,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同时提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和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及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事项具体,既具震慑作用,又体现人性化,实现判前各方帮教与判后社区矫治“无缝衔接”,提高禁止令适用效果,为落实帮教改造和回访考察夯实了基础。

办理轻罪封存。一是建立并严格执行外单位来院查阅诉讼档案分级审批权限管理制度,在轻罪案件判决生效后的卷宗上标注“封存”字样,限制公开;二是在判决生效后,将轻罪记录封存书面告知当事人和通知办案机关等,使其复学、就业等不受影响。

少年家事审判改革勇创新机制

实行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后,由于缺少独立的涉及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特别程序,因而可将刑事审判中长期积累起来的、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的做法有选择地嫁接到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民事案件审判中,使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一些方法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方式,使之准确适用。这些方法是少年综合审判及其延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前述可以嫁接外,主要有:

做好诉讼引导。凡在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时,针对个案具体情况,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未成年人父母就法律规定、父母责任、社会道德、人间亲情等方面进行解释、教育、引导,缓解双方对立情绪,促使父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帮助。

案件不公开审理。婚姻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家庭生活隐私和切身利益,不公开审理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表达内心真实意愿、保障其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没有明确一方申请还是双方申请?一方申请是否需要征得对方同意?是否一经当事人申请,即可启动不公开审理程序?或是在当事人申请后将决定权交给了法院?还是区分不同情况,符合某种情形(如当事人有生理缺陷等),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不公开审理?这需要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目前,全国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方案提出了“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的要求。因实务中鲜有当事人主动提出,故可参照长宁区法院少年家事综合审判庭制定“离婚案件申请不公开审理告知书”,与其他诉讼文书一并送达的做法,由当事人选择,变“当事人申请”为“法官主动提示”,减少家庭成员对案件审理的干扰,保护当事人隐私。

开展社会观护。社会观护机制是指由社工组织等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在部分案件中开展社会调查、协助调解、判后回访等维护家庭稳定和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项家事审判延伸工作。开展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后,为避免未成年人因诉讼受到二次伤害,又便于未成年人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诉讼。

审前社会观护员进社区调查,进学校听取未成年人意见,进家庭做调解工作。审中将社会观护报告在法庭上宣读,并写入判决书中,这对作出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裁判创造条件。审后适时进行回访,了解判决履行情况, 做好相关工作,从而强化了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责任。

实行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制度是目前司法实践正在尝试的一项婚姻关系修复机制。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矛盾激烈程度、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情况设置冷静期。对出现感情危机但尚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适时疏导教育,耐心规劝他们慎重对待离婚问题, 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愿,避免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等情况的发生,尽可能挽回濒临破碎的家庭。同时引导当事人更加理性地处理离婚事宜,安排好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等事宜,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促使矛盾化解或者缓解。

开展亲职教育。作为修复夫妻关系、挽救婚姻危机、救治问题家庭的一项举措,为强调父母监护责任,可以对失职家长开展监护教育,提高监护能力,让孩子免受伤害,避免当年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监护责任缺失原因有关的情形再现,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婚姻观,把孩子利益放在首位,体现司法亲民。亲职教育可通过庭审中播放教育片等方式举行,也可在案件审结后,让父母接受家庭教育等方式进行。

少年家事权益保护再创新规则

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但目前相关法律很难适应少年家事审判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当加以拓展性研究和探索性实践,形成规则,统一适用。

进一步规范现有离婚纠纷审理法则。重点研究如何突破夫妻感情破裂为唯一准予离婚法定条件,附加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是否对子女造成重大伤害对准予父母离婚加以必要限制,目的是使我国的离婚制度更加理性,减少家庭破裂对子女的影响。这是对既有婚姻法的突破和挑战,需要一定的智慧和勇气。

为此,要开展预防性司法,旨在提高解决自身纠纷能力,降低离婚风险。开展修复性司法,旨在发生离婚风险时修复夫妻情感,稳定家庭关系。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结合冷静期制度实施,给予双方一定的缓冲期。必要时,可引导其向婚姻咨询机构或者心理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寻求帮助。如果子女即将成年,待子女成年后再行起诉。开展速裁性司法,旨在对没有婚姻基础或感情确已破裂者在协商处理好子女抚养和探望等问题后,及时调解或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减轻子女痛苦。

妥善处理抚养权归属纠纷。一是要研究子女间感情因素对抚养权归属请求的影响。在处理两个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如何兼顾父母与子女间的情感因素,更要关注两个子女之间的情感依赖需求。如果将两个从小在一起长大的子女(尤其是双胞胎)强行分开由父母各养一个,可能会给子女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故对“一方抚养”“各方抚养”传统处理方式和“轮流抚养”“共同抚养”创新处理模式对子女生活、就学是否影响以及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等,需要研究对策,根据个案视情处理,给孩子多一份关爱。二是要限制变更抚养关系的随意性。经常改变子女的生活方式,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如果当初抚养关系的确定情形没有发生较大变化,一般不能随意改变,尤其是子女即将成年,或改变后涉及子女就学发生变化的更应慎重。三是要将一方设置严重障碍如藏匿子女、为子女任意转学、迁移等,阻碍另一方正当行使探望权,造成法院无法强制执行等行为,作为另一方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必要时给予民事制裁。

尝试建立诉讼期间先予执行探望权制度。一方提出离婚的同时,要求一并解决探望问题并因离婚案件处理时间较长,要求即刻行使探望权的,或者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中,一方要求即刻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好另一方工作,给予探望便利。协商不成,可以“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为事由,裁定探望权先予执行。

未成年人审判方式及其延伸工作的拓展,仅靠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难以完成的,需要继续发挥“社会支持一条龙”工作机制作用。有的还需要借助社会工作专业化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或者机构协助完成案件相关延伸工作,以利纠纷圆满解决,促进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中国。

总而言之,当年的“新生事物”正面临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考验。我们期待她向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发展方向推进,向少年法院迈进,向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挺进, 展示新时代少年法庭新气象。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齐头并进:在改革创新中发展》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