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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黄陵法院店头法庭“我为群众办实事、点滴小事暖人心”

2021-04-11 14: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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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正走深走实,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工作实践,黄陵法院用实际行动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

4月10日,黄陵法院店头法庭干警快速审执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顺利将4000元案件款送到原告李某手中。

这是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2020年5月17日被告郭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黄陵县仓村社区前往黄陵县途中,行至南河寨新村路段处,超越同方向向前方左转的原告李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时发生碰撞,致使原告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起事故经黄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驾驶证,且各自驾驶车辆均未注册登记。被告郭某承担超车未按规定让行,依法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行驶未开启转向灯,依法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李某受伤后,在黄陵县友谊医院住院治疗12天,期间被告及家人先后探望受伤的原告,原告出院后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能妥善处理,原告李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870元。2021年3月16日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该起事故发生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协商调解有利于双方,当即通知被告进行调解处理。被告到庭后坚持认为原告本身已经80多岁高龄,住院治疗产生花费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办案人员充分利用“两说一联”机制,邀请人民陪审员到场参与调解,经多方调解,原、被告充分认识到造成意外双方均有责任,并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被告郭某支付原告李某各项费用共计4000元,于2021年3月底付清。

被告郭某系个体工商户,常年在外经商,其恪守承诺按期履行了给付义务,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出行困难,法庭干警主动联系上门服务,将4000元案件款送到原告李某手中,打通司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黄陵法院店头法庭“我为群众办实事、点滴小事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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