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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 为民办实事】原告购房意向无法实现,法院调解被告退还意向金3万元
近日,互助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调处了原告刘某某、吴某某与被告青海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两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于15日内退还二原告意向金共计30000元。
2020年年底,原告刘某某、吴某某分别和被告青海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不动产意向金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和卖方幹旋协商由原告购买互助县威远镇某小区的商品房。但最终原告未能和卖方按合同约定的成交条件达成协议,卖方将该房屋卖于他人,致使原告购买意向无法实现,被告却迟迟不退还意向金,原告诉至法院。为了让原告尽早拿回自己的意向金,圆满化解双方纠纷,办案法官倾力调解,最终被告同意退还意向金。
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以来,互助县法院民事审判庭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民办实事,以审判质效检验教育整顿成果,为社会交易行为提供法律价值引导,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
法律链接:
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为了保证房屋顺利成交而通常会采用付定金的方式作为担保,借此来约束买卖双方,促进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我国《民法典》第587条规定了“定金罚则”,卖方收取定金后,就算其他购房者出的价格再高,卖方也不能反悔,否则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同样,买方不愿意购买该房屋,定金也不予返还。
而意向金是买方交付给中介机构表达购买意向的,在没有被卖方接受转化为定金之前,不能约束买卖双方,不产生违约问题。买方可以向中介机构要回意向金。
供稿:郑俊贤 郭士坤
原标题:《【教育整顿 为民办实事】原告购房意向无法实现,法院调解被告退还意向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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