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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南平,一人当场身亡!法院判了!
原创 海都君 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江燕
为了电野猪
南平松溪两村民项某甲和项某乙
在山场中私拉电网
没想到这张网却把人给电死了
4月2日,经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项某甲和项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三个月。
案例
三人一起私拉电网 一人触电身亡
2020年9月,被告人项某甲因与项某乙种植的雷笋常被野猪破坏,遂在沈某的建议下,通过微信购买了升压逆变器,准备在松溪县郑墩镇张屯村际下其承包的雷竹山场中拉电网电野猪。
同年10月1日,被告人项某甲、项某乙在郑墩镇购买了电镀锌钢丝和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沈某携带电瓶从浙江省龙泉市赶至郑墩镇,后与项某乙在雷竹山场清源坑附近架设电网。
当晚9时许
沈某将电网通电
并让项某乙在山下的岔口处守候
防止他人上山触电
沈某则在电网附近蹲守
当晚10时许
沈某查看电网时
不慎触碰电瓶上裸露的线头
当场电亡
案发后,被告人项某甲、项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沈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91万元并取得谅解。
2021年4月2日,此案由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松溪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松溪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项某甲、项某乙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项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检方说法
私拉电网 或被追究刑责
我国法律规定,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禁止私设电网。在现实生活中,为了防盗或者捕猎野猪等野生动物,有的人会私自架设电网,殊不知这样容易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私拉电网的行为轻则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原标题:《事发南平,一人当场身亡!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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