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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离职”后去了对家,因为偷偷做了这件事被法院判赔6万元!

2021-04-12 16: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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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天心区人民法院 ,作者天法小新

天心区人民法院

法制宣传 司法公开 司法为民 法院文化 法院动态

商业世界风光无限,

但也暗潮浮沉,

在21世纪的商业战场中,

商业信息就是金钱,

商业秘密就是生命。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判决了一起窃取商业秘密的案件。

01

主人公简介

主人公:李西

新职位:明翰培训学校课程销售(可全面掌握客户信息)

技能:人在曹营心在汉,为原公司窃取经营信息

主人公:尤雅培训学校和尤雅教育公司(尤雅培训学校系尤雅教育公司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黎某。)

设定:公平的同业竞争者

关系图谱:李西系尤雅教育公司委派至尤雅培训学校任职的董事,从尤雅教育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后入职到明翰培训学校,离职期间的社保由尤雅教育公司缴纳,因窃取商业秘密被明翰学校开除后,由尤雅培训学校为其缴纳社保。

02

案情发展

2019年12月31日

李西从尤雅教育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2020年6月20日

李西仍参加了尤雅培训学校的董事会议。

2020年7月3日

李西入职明翰培训学校,职位为课程销售。

2020年7月10日—18日

李西通过其个人登录帐户进入明翰培训学校数据库,将客户信息及经营数据信息通过钉钉软件发给黎某。

2020年7月18日

李西行为被发现,明翰培训学校报警后,李西在派出所做了保证并从钉钉软件上删除了所发出的文件。

2020年9月1日

尤雅教育公司在明翰培训学校所在地附近开设新校区

03

商业秘密维权

2020年8月14日,明翰培训学校以李西、尤雅培训学校、尤雅教育学校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天心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本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从原告处获悉的客户信息、市场营销数据等商业秘密,彻底删除前述文档资料并不得传播利用,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

2020年12月2日,此案一审开庭,被告李西没有到庭应诉,黎某到庭。

04

庭审狼人杀

分析以下对话,并设想如果你是法官,你支持被告的说法吗?

对话一

法官

李西将从原告处获得的文件发给了你?

李西通过钉钉聊天软件发到我的账户,但是李西拥有我的钉钉账户密码,是他登录我的账户传输的(经不起推敲呀,文件接受者不需要登录账户);我知道这个事情后还电话告知李西没必要。

黎某

法官

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李西拥有你的钉钉软件账户密码,并且你对李西传给你文件是反对意见的?

没有证据。

黎某

对话二

法官

李西将偷偷下载的文件传给你的动机是什么?

李西自己说的她想回来,想表现一下(妥妥的投名状哦)。

黎某

对话三

法官

这些文件对你们公司有什么作用价值?

除了一两个文件打开过,其他文件都我没有打开使用过;原告是幼儿教育培训,我们是少儿教育培训,这些数据对我们没有任何意义。

黎某

对话四

法官

为什么李西2019年底从你们那辞职后,尤雅教育公司还在为她缴纳了7个月的社保,一直到东窗事发?

是她自己要求我们的人事帮他代缴的。

黎某

对话五

法官

李西在从尤雅教育公司辞职后,公司先前委派他到尤雅培训学校董事一职,任职到什么时候?

她离职后就不能担任董事,但是我们具体办理是在2020年8-10月之间了(实际上,2020年6月30日李西仍参加尤雅培训学校的董事会并在决议上签字。)

黎某

05

法院审理裁判

天心法院认为,被告李西从原告处下载并外传的客户信息及经营数据信息,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李西假意应聘入职的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用窃取的方式将案涉文件通过钉聊天软件发送给两个同业竞争机构法定代表人,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直接行为者。被告尤雅教育公司在被告李西侵害原告商业秘密之前为其缴纳社保、之后又在原告所在区域设立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培训机构,被告李西侵害原告商业秘密之前任被告尤雅培训学校的董事,之后是由被告尤雅培训学校为其缴纳社保。所以,可以判断两被告单位与被告李西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故意性和利益关联性,与被告李西属于原告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人,应对被告李西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1月18日,天心法院依法判决: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彻底删除涉密文件并不得传播、利用(直至相关信息已被公众知悉);2.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0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被告尤雅教育公司自动将判赔6万元支付给了原告,原告给法院送来锦旗感谢。

来自当事人的认可

法官说法

如何判断商业秘密?

天心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彭丁云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通常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一是否具有秘密性。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不为公众所知悉。以本案为例,李西获取原告学员的名称、家长联系方式、等级情况、学习需求以及意向、课程顾问的姓名、特定时段的销售业绩、各校区的业绩统计与分析,上述信息只有特定的人能够通过特别方式取得,应当认定具有秘密性。

二是否具有利益性。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本案案涉文件的客户信息有利于与学员就培训辅导事宜达成交易,经营状况客观反映了原告的内部经营和管理情况,便于原告对下一步经营管理情况作出客观分析和安排,因此具有利益性。

三是否具有保密性。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即保密措施。本案原告采取了网络限制、访问权限和密码登录等技术限制手段等保密手段,足以认定原告对案涉文件采取了保密措施。

来源:天心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公司董事“离职”后去了对家,因为偷偷做了这件事被法院判赔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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