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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不满妻子出庭作证冲进法庭妨碍,拘留七日!

2021-04-12 18: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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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妻子出庭作证

丈夫满腹怨气冲进审判庭

狠狠打了妻子后脑勺一巴掌

还一把将她拉出了审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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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情况

近日,这样的一幕,发生在临海市人民法院桃渚法庭上。案外人张某扰乱法庭秩序,最终受到了行政拘留七日的惩罚。

事件详情

3月30日上午,桃渚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受补习班老师委托驾驶残疾三轮车将原告孙子从补习班送回家,在门口倒车时将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受伤。

王某提出,因事发当时为台风天,天气状况较为恶劣,且事发地点为村里,附近没有监控摄像头,只有邻居卢某一人看到当时情况,要求申请卢某出庭作证。

谁知当天卢某在法庭出庭作证时,卢某的丈夫张某以进审判庭把孙子带出来为由,欺骗法庭安检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入审判庭。在众人都没反应过来的情况下,张某冲向审判区隔着护栏打了卢某的后脑勺一巴掌并将其拉出审判区。庭审被迫中断,法庭正常工作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张某不顾法庭工作人员制止,执意将卢某拉出法庭,阻止其继续作证,期间还试图对卢某动手。

后法庭工作人员控制现场,调取录像信息,完成相关取证工作,并安抚好证人情绪,同时将张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农村,村民之间都存在着弯弯绕绕的相熟关系。据张某交代,被告妻子通过几道传话给他,表示不希望卢某出庭作证,认为大家都沾亲带故的,卢某的行为无异于拿刀往他们家心窝里捅。张某听了这话,觉得妻子多管闲事破坏亲戚关系,便带着满腹怨气来到法庭阻止作证。

3月31日,临海市公安局认定张某扰乱单位秩序,且情节较重,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张某为自己的无知和冲动付出了代价。

法官说法

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对于民事案件查清案情、公正裁判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出庭作证是法律义务,而且受法律保护。张某在法庭内动手打证人,阻止作证,无视法庭工作人员劝解,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诉讼权益,也干扰了法院正常审判工作,这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庭的藐视,应当依法严惩。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来源:浙江天平公众号

原标题:《以案说法 | 不满妻子出庭作证冲进法庭妨碍,拘留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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