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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点滴小事,用心架起群众桥梁

2021-04-12 19: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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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玉林全市两级法院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从身边小事做起,以多种形式推出为民利民惠民便民的实招,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公平正义,时刻感受到法律保护,千方百计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心”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党领导的“民心”。

01

玉林市中院:

执行促和解一起1.78亿元纠纷案

4月9日,一起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来到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执行法官送上锦旗,并紧紧握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并送上“公正执法 清正廉洁”“怀爱企之心 办利企之事”两面锦旗,感谢执行法官执法公正,办事快捷。

(点击图片查看详细内容)

因涉及借款合同纠纷,广西一家农牧集团及其旗下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在2020年12月底被出借人向玉林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78亿元。

玉林市中院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农牧集团是广西百强企业、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集团员工人数达1600多人。2020年2月,获广西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广西统一战线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单位”。

一方面是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亟待实现,另一方面是如果强制执行将导致疫情期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特别是在元旦、春节将近之际。

执行团队没有简单地为了执行而执行,而是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既要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利益,又要保证被执行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的角度出发,依法审慎采取执行措施,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释法明理,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推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互利共赢。

02

玉州区法院:

成功调解17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

4月6日,玉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17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图片源于网络)

被告聂某某、文某某、吴某等17人原系原告玉林市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2020年2月玉林市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场地租赁合同届满宣布结业,同时解除与聂某某等17人的劳动关系,但未向聂某某等17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聂某某等17人向玉林市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玉林市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退还押金。2020年8月6日,玉林市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玉林市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并退还押金给聂某某等17人。

(图片源于网络)

玉林市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玉林市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玉州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由于案件涉及人数较多,同时考虑到原告的经营状况,主办法官杨胜琪将调解作为优先解决方案,积极与案件当事人多次沟通、核实,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经过多方努力,玉林市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与聂某某等17人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仲裁决定书裁决金额的60%,原告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给各被告,如逾期,原告则需按仲裁裁决书裁决金额的100%支付,被告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此,这17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03

北流市法院:

调解“无声” 司法有爱

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聋哑人借贷纠纷。经过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当庭执行,切实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谢某是一名聋哑人,生活困难,便向朋友张某借钱。同为聋哑人的张某答应了谢某的请求,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陆续通过微信向谢某借了4960元。2020年1月,张某因需要用钱,多次要求谢某还钱,谢某一再拖延,至今拒不还钱给张某。张某无奈之下只能起诉到北流法院。

▲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承办法官李棍麟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真进行释法明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解被告方以诚信的态度对待借贷事实,以感恩的心来对待曾经帮助过自己的原告,最终让被告认识到自己的态度存在问题。随后,被告谢某表达了悔意、愿意当庭偿还借款。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谢某当庭履行还款义务,通过现金给付1960元,微信支付3000元偿还了借款。至此,一起始于争吵终于握手言和的案件在两小时内顺利结案。

▲当事人握手言和

04

容县法院:

快速调解一起财产保全纠纷案

近日,容县法院快速办理一起财产保全案件,促成一件民事案件成功调解。

申请人某银行与被申请人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容县法院立即启动网络查控系统,对吴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冻结,促成吴某某主动联系办案法官,要求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某主动分期履行还款义务,案件以调解结案,申请人亦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在执行财产保全案件中坚持“保调对接”,大力推行“执行前置”理念,积极与审判部门相互配合,通过在立案窗口向当事人温馨提示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切实开展财产保全工作。截止3月底,容县法院共办理财产保全案件203件,同比增长173.08%,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05

陆川县法院:

市县两级共联动 带案下访促化解

4月7日,玉林市政法委法律专班成员、市中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副主任文惠新带领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干警陶涛、黎稳、陆川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蒋乐、法官助理张春红到陆川县沙湖镇长沙村平石水队梁某某家听诉求,谋化解。

▲信访人在罢访承诺书上签字

联合化解小组驱车到了梁某某家,因为一直有电话联系,虽然初次见面,梁某某对文惠新法官很熟悉,他动情地握住文惠新法官的手道:“早盼你们来了,欢迎欢迎。”文惠新一行跟梁某某及其代理人滕某某、杨某某表明来意后拉起了家常,询问其生产生活的情况,深入了解其这些年的信访经历,对其为了维护生产队的集体利益,多年到处奔波,这种大公无私的精神表示赞赏,逐一记录他的要求,核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文惠新法官对信访人的关心及对案情的鞭辟入里的分析,动情地释法答疑,让梁某某及其代理人感到融融暖意,心悦诚服,他们当即表示愿意接受文惠新法官的建议,通过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解决纠纷,并签了罢访承诺书。

06

博白县法院:

赔偿款拖欠不给 法院执行促和解

“彭法官,感谢您这么尽责帮我要到赔偿款,解决了我的困难!”申请执行人陈某东对博白法院彭业胜法官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高度赞许。

2019年12月间,被告刘某雇请原告陈某东到其经营的石材厂修理割石升降机。原告陈某东在拆换受损坏的升降机齿轮过程中,被升降机上面的铁板突然掉落砸伤其右腿,造成六级残疾,并产生了巨大的医疗费用,因赔偿问题而发生纠纷。案经玉林市中院终审,判决被告某石材厂(被告刘某为投资者、经营者)向原告陈某东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原告陈某东遂向博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办法官彭业胜考虑到该案是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陈某东不仅残疾而且生活较为困难,为有效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彭法官及时依法向被执行人某石材厂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然而,被执行方仍拒不履行。于是,彭法官立即率领执行局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某石材厂,依法对其机械设备采取查封措施。之后,彭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加之被执行人态度积极、诚恳,4月8日,双方在彭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支付赔偿款共6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余下赔偿款按协议分期付款。

彭法官向申请执行人陈某东表示,将跟踪案件的履行情况,催促被执行人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直至付清欠款为止。

07

兴业县法院:

现场查勘促调解,耐心细致显公心

2020年3月,黎某驾驶货车碰刮到庞某房屋屋角,造成车辆及房屋均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兴业交警作出认定,黎某驾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黎某驾驶的车辆为黎某某所有,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据悉,事故发生后庞某曾与保险公司人员进行过调解,但调解未果。2021年3月22日,庞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黎某、黎某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1万元,同时向法院提出了对房屋损失的鉴定申请。

兴业法院主办该案件的李法官在阅案时,看到该案的诉讼标的额数额较小且争议不大。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如果该案进入鉴定程序,不但周期长,诉讼成本大,由于各方都没有提交现场照片,李法官决定先通知各方当事人安排一次现场勘查,借此机会作一次直截了当的现场调解,以便快速化解该案。

勘验结束后,主办法官向各方当事人阐述了诉讼的风险以及房屋鉴定周期长消耗费用大的特点,希望各方能够秉承妥善化解纠纷的原则,尽快解决矛盾。

刚开始,庞某不同意保险公司提出的调解方案,眼看调解陷入僵局,李法官没有就此放弃,经过快速冷静分析,采用了“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经过李法官耐心的明理释法,庞某终于态度缓和了下来,并同意调解,保险公司、黎某、黎某某也同意进行调解。

在李法官的调解下,庞某跟保险公司、黎某、黎某某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庞某支付3500元房屋赔偿款,案件诉讼费由黎某某承担。临走前,庞某改变了冷淡的态度,笑容满面地向李法官道谢。

08

福绵区法院:

点滴小事,用心架起群众桥梁

4月9日,福绵区法院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是同胞兄弟,争议的是相邻排水问题,哥哥在弟弟房屋自然排水的过道上建造化粪池,阻挡了弟弟房屋的正常排水,弟弟不得已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哥哥拒不履行义务,弟弟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该案件的主办法官,拿到案件后认真阅卷并多次勘察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作为同胞兄弟,应当秉持着互助、互让、互谅的相邻关系原则,但是哥哥仍然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调解不成,只能启动强制执行模式。制定好强制执行的方案后,执行小组雇请专业人员对被执行人房屋的化粪池予以拆除。主办法官提前联系好樟木镇派出所的干警、樟木镇政府综治办的工作人员,以及樟木镇中村村委会的村干部,切实发挥“执行团队+N”联动执行机制的作用。

4月9日上午9点,尽管下了雨,但是阻挡不住执行干警的热情。参与本次执行行动的干警以及参与作业的工人到达执行现场,成功将被执行人的化粪池拆除,本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丨点滴小事,用心架起群众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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