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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不受审,从严处罚!——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未到庭被法院从严判刑
取保候审人员在
被依法传讯时应及时到案
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近日,万宁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案,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从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 2020年5月2日15时05分许,被告人范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在万宁市兴隆兴香路米厂前路段处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民警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液并送往鉴定服务公司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验结果为血液乙醇浓度395.68mg/d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在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范某在公检法三家均被取保候审。
▶ 2020年12月15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之时,范某经万宁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审判。
▶ 2020年12月16日,万宁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并决定逮捕范某到案。公诉机关也因范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变更对其量刑建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范某虽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被取保候审期间在接到法庭传唤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不接受审判,其行为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变更量刑的建议,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本案中,之所以对被告范某作出拘役六个月的从严处罚,就是因为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接受审判,实施“二次违法”行为,公诉机关据此变更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符合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该案也警示了我们:面对法律,不可存有侥幸心理。无论是酒驾,还是拒不到庭接受审判,都是对法律赤裸裸的漠视,知法而违法,等待我们的将只会是更严厉的审判。
法条直通车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原标题:《以案释法│拒不受审,从严处罚!——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未到庭被法院从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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