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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且末检察:公益诉讼促自动售货机“持证上岗”
为认真持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药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且末县检察院组织检察人员实地走访辖区内商店、超市过程中,位于且末县城内文化路和埃塔路交叉口处的自动售货机引起检察官们的注意。
自动售货机凭借方便、快捷的服务体验颇受消费者青睐。
自动售货机在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在排查中发现且末县县域内自动售货机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摆放周边杂乱,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对此,该院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行食品安全的巡查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治自动售货机不规范销售行为,及时消除隐患。
回应人民群众对维护”舌尖上的安全“的强烈期待,让法律落地有声,监管到位,是检察机关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公益诉讼工作的动力和目标。
下一步,且末县检察院将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定期交流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相关案件信息,及时消除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隐患,共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释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十二条第二款:“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进行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出示食品经营证、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材料。
来源 | 巴州检察、且末检察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且末检察:公益诉讼促自动售货机“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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