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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说法】聚焦教育整顿专项行动 ——深入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21-04-13 19: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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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概念

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国共产党党章》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 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常用法规汇编链接:

汇编 | “第一种形态”常用法规汇编 | “第二种形态”常用法规三、深度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条是规定了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六种方式。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保障监察机关的处置工作,既防止监察机关滥用处置权限,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处置职责。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红红脸、出出汗”。所谓“红红脸、出出汗”,是指根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净化政治生态的精神,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免于处分,而是代之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相对更轻的处理。与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预防性质的提醒谈话措施相比,这里的提醒谈话属于调查之后的处理结果。对这种方式,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上述处理,也可以委托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述单位负责人代为作出。对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四种处理方式,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一贯表现、职务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经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政务处分。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在统一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出台以前,对不同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参照现行有关处分规定进行政务处分,如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等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监察机关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使公职人员所受的政务处分与其职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问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监察机关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政的利器,对在党和国家事业中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问责的主体是监察机关,或者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问责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而不是一般工作人员,以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不是有关单位, 因为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包括其所在单位。问责的情形是领导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如管理失之于宽松软,该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等。问责的方式是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直接作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移送起诉。移送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包括接受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移送的对象是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察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移送的条件是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接受移送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直接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具体工作由现有公诉部门负责,不需要检察机关再进行立案。

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这里所说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指监察建议的相对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 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一般来说,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

第二款规定了撤销案件。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依据失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被调查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决定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调查人予以澄清。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及时终止错误或者不当的调查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不应追究被调查人法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而其已经被留置的,监察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原批准留置的上级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对被调查人的留置。

四、相关典型案例——游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游某某,197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义乌某某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义乌某某学院”)人文旅游学院(以下“人文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教研室主任。

因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巡视工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实习合作单位取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未超过三个月;涉嫌职务犯罪;2019年7月5日,游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07年以来,义乌某某学院人文学院安排学生到多家酒店实习,并向酒店收取学生实习“管理费”等款项,设立账外“小金库”,至2019年1月累计收取金额达299.640976万元。2007年至2016年,游某某伙同人文学院前任院长陈某某每年分配一次,分10次侵吞“小金库”资金共计97.515万元,2017年伙同后任院长周某某侵吞“小金库”资金7万元。游某某共同贪污总计104.515万元,他本人分得38.015万元。

期间,游某某还多次挪用“小金库”资金,用于个人及家庭购买房产、车辆等生活开支,其中134.552218万元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9年10月,游某某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本案人文学院有20余名老师参与领取实习管理费,而且巡视发现义乌某某学院有5个二级学院存在小金库,如何妥善处置难度大。

专案组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指导义乌某某学院第一种形态处置46人、第二种形态处置7人、第三种形态处置3人。其中对共同贪污7万元、个人分得2万元、自首且退赃的人文学院院长周某某适用“四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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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长芳

原标题:《【老徐说法】聚焦教育整顿专项行动 ——深入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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