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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以竞争方式选任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2021-04-13 23: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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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2日,本院对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进行立案审查。审查过程中,涟水县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进行预重整,且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也同意进行预重整,现本院决定对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采用竞争方式选任临时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安东南路西侧(涟水海林实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为嵇春林,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9日,工商登记机关为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注册资本10600万元,其中股东崔海林认缴出资额9540万元,股东刘丽红认缴出资额1060万元。许可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报名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列入江苏、浙江、上海、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二级资质以上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列入编制的管理人名册未分级的,必须要有一件房地产破产重整成功案例或办结三件以上房地产破产清算案件);以社会中介机构联合体报名的,其中必须有具有二级资质以上且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应提交联合工作协议;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四)允许机构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两家,需确定一家机构为主申报机构),以联合方式申报的,应提交合作协议并说明工作安排及报酬分配。

(五)申报机构在五年内有担任重大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或预重整成功经验的优先,遴选时将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单独或者合计债权数额超过已知普通债权数额5%以上的普通债权人、已与债务人达成初步投资意向的重整投资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作为重要因素,还将考察申报中介机构是否有垫付预重整费用的意愿及重整计划确保能提供多少资产用于清偿债权等因素。

三、申报时间和方式

有意成为本案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请按照上述要求于2021年4月16日16时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报书》6份及电子版《申报书》。书面方案须注明拟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邮寄送达地址。方案一般限定在2000字内。未提交方案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案管理人的选任。提交的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机构的规模、执业年限、主要业绩、管理人资质及专职管理人团队构建情况,重点突出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方面的业绩和经验,正在办理尚未办结的破产案件情况;

(二)申报机构团队负责人、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执业经历和业绩;

(三)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并明确相应的分工和职责;

(四)申报机构参与本案的优势;

(五)申报机构对企业尽职调查及申报机构如被指定为本案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六)申报机构拟参与本案管理人是否愿意垫资及垫资数额和范围,管理人报酬及折扣方案,且承诺本院有权根据申报机构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对管理人报酬进行调整;

(七)社会中介机构不存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应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八)申报机构应当出具廉洁从业、勤勉尽责及违法执行职务自愿担责的承诺(单独出具)。

四、确定方式

届时本院将成立选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对报名的申报机构进行综合打分,然后在得分前三名的中介机构中进行摇号指定(报名仅三家的直接摇号指定,报名不足三家的本院将重新公告一次)。

五、报名地点

报名地点: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319室;

原标题:《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以竞争方式选任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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