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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公告

2021-04-13 20: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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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有序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纵深开展,现就海城区人民法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 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问题

整治内容: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对本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本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本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5.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 问题监督检查、追责问责不力。

(二)整治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整治内容:

1.本院在职在编干警。①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②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③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④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2.本院离职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本院干警在离职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本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①本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②其他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三)整治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问题

整治内容:

1.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对罪犯提交的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移送市中院鉴定。

2.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3.与卫健委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

4.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等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整治内容: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受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人为拖延办案等问题;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3.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的情况。

4.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案件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执行;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

5.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五) 整治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整治内容:

1.本院原领导班子成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本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法官离任后,担任本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利用本院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从中牟利;

3.法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本院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打听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

4.法官离任后,利用本院的社会关系,向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律师或者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

5.充当司法掮客。原法官离任后,利用本院的社会关系,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投诉举报原则: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并提供线索,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受理群众举报方式:

您可以拨打电话:0779-3930707(专项整治专班)、0779-3930667(政治部)

致信电子邮箱:hcqfyjcs@163.com

或来信致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308号海城区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邮编:536000)

若有线索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感谢社会各界对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城区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来源:海城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教育整顿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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