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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内丘法院:涉外离婚送达难 隔空调解化纷争

2021-04-14 17: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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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丘法院民一庭法官陈素英利用微信视频的方式调解了一起涉外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葛某某与一老挝籍女士结婚,婚后六个月女方回国,与葛某某开始分居。葛某某在分居三个月后向内丘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在受理此案后,便立即开始着手委托翻译女方的身份信息,之后又委托翻译了相关法律文书,最后通过全国法院司法协助平台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是在送达申请发出后,六个月未收到送达情况反馈。按照规定,此时应当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三个月,开庭时间最早也要在四个月后,开庭后再公告送达判决书又需要三个月,上诉期限一个月,如果双方不上诉也还需要八个月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个过程对于原告来说是漫长的,对原告的生活会产生影响。

原告经过努力寻找,向陈素英法官提供了女方的一条信息。女方传来了同意离婚的信息,但是女方不同意来中国解决纠纷。因为电话不通而无法通过电话联系,也无法使用网上开庭方式解决纠纷,只能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进行联系,但又因语言不通而无法沟通。难题摆在了法官面前——在被告出现的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又因为语言沟通障碍也无法确定女方的准确送达地址。在这种情况下,陈素英法官通过微信给女方送达了之前的中文版和老挝文版法律文书。

在女方也同意离婚,双方又没有其他争议的情况下,还需要等待开庭吗?开庭时女方必然不到庭,还需要缺席审理后再使用司法协助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吗?如果再次送达不成功怎么办?裁判文书不允许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用微信送达肯定是不允许的。如何能合法快捷地审理此案呢?——这些问题一一摆在了陈素英法官面前。为尽快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陈素英法官通过协调沟通,双方当事人同意用微信视频的方式调解。

但是如何保存影像资料呢?录屏可以吗?法官经过实验发现录屏仅有视频影像,但是没有声音!这可难住了法官!如果使用另一部手机录音,这样就是一套视频资料、一套音频资料,这合适吗?它的效力如何呢?这时法官又想到了公证,用公证录像的方式应该效力较高。法官联系了公证处,经过咨询需要公证费2 000元。原告为之前的两次翻译已经花费了3 600元。如果微信调解必然还需要翻译,再加上公证,原告因此案的花费将会更多。如何能在合法的基础上又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呢?法官想到了单位的录像设备和执法记录仪。为了防止出现意外,法官决定采用双套设备录音录像的方式,然后再刻录光盘保存。

在调解当天,因为时差问题,调解确定在上午十一点开始。调解开始后,法官一手拿着手机,一手拿着执法记录仪,眼睛看着电脑屏幕里的调解笔录和手机微信视频,身后是录音录像设备。因为调试声音和语言翻译等原因比较耗时,法官的手已经累得开始发抖,但为不影响调解,法官没有喊停,调解持续了两个小时。在调解中,女方当场到快递点核实了邮寄送达方式。调解结束后,女方和翻译分别将调解笔录打印出来签字后发送到法官的微信。法官将其打印出来后存卷。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现在判决书已经双方当事人成功签收。至此,该起涉外离婚纠纷得到圆满处理。本需要历时八个月解决的纠纷,现在一个多月内就化解了。

在这起涉外案件审理中,陈素英法官展示了一名法官的职业素养,创新工作模式,高效、规范办案,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理念,践行共产党员的诺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内丘法院:涉外离婚送达难 隔空调解化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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