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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全区首例!旅顺法院对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作出判决

2021-04-14 13: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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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李世旭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全区首例!旅顺法院对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作出判决

近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全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对行驶中的公共汽车司机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刘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乘坐221路公交车时,因该公交车没有在站台指定地点停车与公交车驾驶员孙某发生口角。8时20分许,公交车行驶至旅顺口区仙人顶公墓三岔路口处时,刘某某因感到在和驾驶员孙某争吵时遭到辱骂,遂打了孙某右大臂一拳,致使正在驾驶车辆的孙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公交车内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法院另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由于案件审理期间,刑事法律规范发生变化,根据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案发后已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依法应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最终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据案件主审法官张慧介绍,随着公共交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公共交通出行。近几年时常出现乘客抢夺公交车司机的方向盘、或者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与司机发生肢体冲突甚至是打斗的现象,这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为规制妨害安全驾驶行为,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对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张慧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是有期徒刑3年,对于一些尚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未造成后果的行为,如果一律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则量刑过重,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此类行为在刑罚上进行适当调整,将抢夺方向盘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刑罚调整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的行为,如果适用修正案判处的刑罚更轻,则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来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

原标题:《【法院工作】全区首例!旅顺法院对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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