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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2021-04-14 22: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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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院党组存在的问题。①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②对本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③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考核办法,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

2.法院干警存在的问题。①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三个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不及时填报、不如实填报、选择性填报违反“三个规定”情形。②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③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④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⑤违反《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情形。⑥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⑦不主动、不如实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近亲属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等情形。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突出问题

1.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2.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以“隐名”方式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5.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法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违规行为具体包括:①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②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③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④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⑤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经商办企业的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⑥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6.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①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②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③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7.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法院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8.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对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法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法院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聘用制等人员参照执行。

(三)重点整治违规参股借贷的突出问题

1.不如实报告本人违规参股借贷情况。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

3.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旅游等行业企业;以“隐名”方式违规参股、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投资入股国(境)外公司。

4.违规参与经营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违规获取高额利息;利用职权为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违规违法经营、获取不当利益充当“保护伞”,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扰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正常经营管理问题;插手、干预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涉诉案件;对反映法院公职人员牵涉“小额贷”问题的投诉举报不予查处、隐瞒包庇。

5.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6.以本人、亲属或者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

(四)重点整治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

5.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6.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五)重点整治审判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有案不立问题。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网上立案审核超期,立案审核不通过时不列明具体原因;诉前调解周期过长,诉前调解不成功案件不及时导入诉讼程序;对于有多个管辖法院的案件互相推诿;不能准确全面告知当事人立案材料有关要求,没有实现“一次办结”工作目标。

2.压案不查问题。违反规定严重超审限,民事案件久拖不决,刑事案件久押不决,执行案件久执不结,行政案件以协调为由变相延长审限,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3.有罪不究问题。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

4.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涉嫌违纪违法;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等。

5.违反执行期限规定,严重超期限执行;违反财产保全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违规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等消极执行行为;执行案款管理不规范、清理不到位;有财产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虚假报结的;滥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

(六)重点整治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到其他与原从事的法院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以及其他与原从事的法院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法院工作人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3.充当司法掮客。法院原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法院原工作人员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4.监管不到位。对在从业限制期内的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人员从业去向不了解、不掌握,未建立离职人员从业备查制度,未建立离职人员从业情况台账。

(七)重点整治涉诉信访问题

1.机械办案,忽视社会效果,释法明理不到位,案结事不了。

2.导入法律程序后程序空转,重程序办结,轻实质化解,有错误不纠正、有瑕疵不补正。

3.信访接待不规范、不负责,不登记信息、不出具文书、不及时答复。

4.领导包案责任落实不到位,包案领导不了解案情、不研究化解措施、不推动问题解决。

5.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不规范、信访责任倒查机制不健全。

6.其他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八)重点整治司法作风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隐形变异新问题,如办案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文风会风不实、工作落实上的形式主义等问题。

2.司法行为不规范,对待当事人和律师作风简单粗暴、工作中存在冷硬横推和慵懒散奢等问题,以及见法官难、执行到位难、消极执行等新“难”题。

3.庭审不规范,无正当理由更改开庭时间,庭审迟到早退、使用手机、着装不规范以及人民陪审员选用不符合规定等问题。

4.合议走过场,主审法官不如实向合议庭汇报案情,其他合议庭成员不认真阅卷、不认真评议,合议记录不真实、不准确,后补合议记录等问题。

5.审判作风不扎实,办案质量粗糙,裁判文书出现低级错误,判后答疑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问题。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如您发现人民法院存在上述问题,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监督渠道为:

1.诉讼服务热线:12368;

2.举报电话:0436—3258016,0436-3258011;

受理举报时间:

5月1日前,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5月1日后,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3.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投诉举报箱。

原标题:《【队伍教育整顿】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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