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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命案被判15年,减刑出狱又犯命案,没改造好就别放出来了

2021-04-21 17: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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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沈彬

杀人后被判15年,5次减刑,出狱4年之后,又犯下命案。

宾川县政府官方微博曾就谢明杀害金雪娟一案发布通报

3月20日,云南大理州宾川县女子金雪娟被同村男子谢明当街砍杀身亡。这个谢明之前劣迹斑斑:1999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5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一缓二”;2007年,谢明再度因故意伤害罪,一度被判无期,但之后被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自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谢明先后获得减刑5次,共减去刑期4年11个月。在出狱之后,谢明多次无理取闹,不许同村的金雪娟开狗肉馆,最后发展成了谢明持刀当街杀害了金雪娟。如果频繁地犯法,被缓刑,被改判,被减刑,还是怙恶不悛,是谁站在谢明背后呢?很多人在“5次减刑”等高频词当中,读到孙小果、郭文思的影子。客观地说,谢明不像个在当地背景深厚、手眼通天的人物,更像是反社会人格的体现,在没有被改造好的情况下就被轻易减刑了。

以2006年闹出人命的“故意伤害案”来说,仅判15年的“轻判”还是体现了正当防卫的因素。当时,谢明离婚后与丧夫的XXX同居,去找已数月未归家的XXX之女谢XX,打了和“继女”在一起的朋友,后来对方多人携带刀子、钢管等凶器找谢明斗殴,导致一人被刺死,而谢明也受重伤。所以,有正当防卫的成分,“轻判”15年本身没有问题。

关键的问题是,除了2006年这起命案之外,谢明本身一再实施暴力犯罪,只是因为罪行相对较轻,一直缓刑处理。但是,一再“缓刑”并没有让谢明悔过从善,其反而在反社会的黑路上狂奔。

特别是要看到,在“累犯”的基础上,谢明在监狱里得到多次减刑,这是减刑机制被滥用。

“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是减刑最根本的实质性要件。而其中“悔改”更为重要,涉及到服刑人员是否真正被改造好,重归社会有没有危害性。但是,个别地方减刑机制被异化成“积分减刑”,只要完成监狱要求的工作量、打扫卫生、“创造发明”乃至订阅监狱系统的报纸,都成了“加分项”,累积到一定分数就可以由监狱系统申请减刑,这种“积分减刑”有其科学性、客观性,但是很多时候被机械执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犯罪有没有被改造好、有没有真心悔罪这个核心要素可能被绕过,反而让服刑人出于功利目的执着于“发明创造”、举报立功。结果,很多没有改造好的罪犯却因为“表现好”“劳动卖力”“有发明成果”而被减刑,流入社会。如果减刑门槛太低,可能成为“排排坐,分果果”的游戏,这就失去刑罚的严肃性。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法律缺乏对“累犯”的硬约束机制,导致谢明这样的反社会人格难以得到及时的严惩。目前《刑法》对累犯的特殊处理,只有“累犯从重”: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是“从重”,并不是加重,只是法定量刑之内“从重”一些罢了,没有有效震慑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甚至在量刑上也没有看出来多“从重”。

在美国有所谓的“三振出局法”,加重对累犯、再犯的处罚,不给他们“机会”重犯。“三振出局法”简要来说是:如果被告人曾经两次被判决认定犯重罪,则该被告人在第三次犯重罪时,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在美国法律当中所谓重罪是指法定刑下限至少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中国有句俗语,所谓事不过三。连续多次暴力犯罪被判处刑罚,依然没有接受教训,对于这样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执法机关就应该想办法防止其再度危害社会。谢明劣迹斑斑,明显没有改造好,就被5次减刑,提前回归社会。应该反思的是:“减刑”制度不能成发红包,累犯必须得到重判,反社会人格没有改造好之前就不能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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