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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举报食品安全问题要有奖励啦~快来看看还有啥意见

2021-04-15 11: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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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772855466@qq.com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79号1112室

邮编:73003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1年4月30日

附件:《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办公室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4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予以举报人相应奖励的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粮食储备、公安、海关、城管执法等部门。

第三条(工作职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具体承担奖励资金日常管理、奖励审核、奖励复核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公布举报方式,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完成举报奖励的初步审定与奖励发放所需相关资料的报送。

第四条(奖金来源)各级政府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资金保障。奖励资金按照年度核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有法定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举报人规定)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要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查处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验明身份。

第七条(奖励范围)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八)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九)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奖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及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及相关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奖励原则)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条 (除外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或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食品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四)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五)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六)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七)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奖励等级)举报奖励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案件处罚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为2000元、1000元、500元。

经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及相关部门认定,由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前款相关规定按照奖励金额2倍计算。

第十三条(刑事追责奖励标准) 对于被举报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追究刑事责任,且司法机关未予奖励的,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对查证部分予以奖励:

(一)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奖励3万元;

(二)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奖励5万元;

(三)被告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奖励7万元;

(四)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奖励10万元。

被举报人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奖励2万元。

被举报人经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对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奖励1万元。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并处奖励规定)被举报人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奖励标准的,可由举报人选择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权利告知)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或者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是否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的应当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奖励的启动)举报人应当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愿。

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登记表》和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举报奖励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登记或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未在规定时限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奖励的初审)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启动举报奖励之日起30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登记表》和举报原始记录复印件、案件来源相关材料、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奖励告知书及送达证明等材料,一并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奖励审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初审材料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初审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等情况的,退回初审部门补正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单笔奖励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奖励通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举报奖励审核后,制作《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或者《不予奖励通知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按照举报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申请复核)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奖励领取)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书或复核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匿名举报奖励申领)举报人匿名举报的,并申请奖励的,应当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并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提出举报奖励意愿的,应当向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登记表》,并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匿名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举报奖励意愿、代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代为申领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约定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第二十三条(支付方式)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卷宗保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举报受理核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密条款)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法律责任)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法律责任)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试行)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登记表

举报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

(登记号或身份代码

原标题:《我省举报食品安全问题要有奖励啦~快来看看还有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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