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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从快 精准打击 吉林法院开展“盗抢骗”案集中宣判活动

2021-04-15 19: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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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省委政法委“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工作部署,结合全省法院开展为民服务行动重点工作任务,全省法院高度重视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盗抢骗”等犯罪,把“小案”当“大案”办的工作要求。省法院于4月1日组织开展打击“盗抢骗”专项行动,要求全省法院将涉“盗窃、抢劫、诈骗”犯罪案件优先立案,充分利用认罪认罚制度,加快审理进度,快审快判。4月15日省法院组织长春、吉林两地法院对7起“盗抢骗”案件开展集中公开宣判活动,形成强大法律震慑,有力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危害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刑事犯罪。

案例一:刘某1、刘某2等人盗窃案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1、刘某2、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吉林市丰满区建华新村小区某房内,使用网上购买的“嗅探”设备,通过网络利用“嗅探”系统,获取被害人手机号码,利用该手机号码通过网友(身份不详)查询出被害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其他相关身份信息,再使用“嗅探”系统截取的该手机号码接收到的相关验证码短信,在支付宝、京东白条、神州专车、美团、美团点评等软件上以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随后绑定被害人的银行卡号并开通相关支付功能,将被害人银行卡中的钱以充值或购买物品的方式转出,由康某某负责充值、联系买家,刘某2负责变卖购买物品。三人共盗窃12名被害人钱财,涉及人民币8万余元。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鉴于三人有部分盗窃行为已着手实施,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该部分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2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李某1、李某2盗窃案

2020年3月某日凌晨,李某2在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四合小区一商户门前盗窃两辆电瓶车上的电瓶共9块,销赃得款人民币900余元,被其全部挥霍。2020年9月22、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李某2共同预谋盗窃电动车电瓶进行贩卖,李某1负责实施盗窃,李某2负责搬运、望风,二人携带钳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三轮车到吉林市经开区盛业小区、金街名苑小区、雾凇水岸小区等地分别盗窃了白某某、何某某等10余人电瓶车电瓶59块。李某1将盗得电瓶全部销赃,得款2 000余元被二人挥霍。2020年9月25日1时许,李某1窜至吉林市船营区新北山小区1号门前,将李某3的电瓶车内的一组电瓶盗走。案发后,李某1、李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2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三:朱某某盗窃案

2020年11月5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吉林省磐石市呼兰镇错草村东错草屯,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将厨房内的林蛙盗走。当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林蛙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后经鉴定,被盗林蛙价值人民币1 196元。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四:姚某某、郭某某盗窃案

2020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郭某某伙同石某1、石某2(二人为同案犯,另案处理)在吉林省长春新区吉林省龙家堡矿业有限公司院内先后六次盗窃废铁共29 700斤,经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2 670元。姚某某、郭某某分别获利600元。经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姚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姚某某、郭某某在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可对二人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四起盗窃案件各有特点,但本质都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财产性利益。从作案手段看,有的是窃取公私财物的传统型盗窃犯罪,有的依托黑科技“嗅探”系统实施新类型盗窃犯罪。从犯罪情节看,有的见利起意,利用高科技进行盗窃;有的法治意识淡薄,为了些许吃食潜入他人家中盗取林蛙;有的分工协作团伙作案,午夜穿梭数个小区疯狂偷盗电瓶车电瓶。盗窃案件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比较频繁的“小案”,但“小案”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影响不小,令人深恶痛绝,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当地法治、治安水平的内心评价。因此,人民法院将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多发性盗窃案件,同时也提醒人民群众要提高法治观念和防范意识,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体系建设,实现群防群治。

案例五:高某某抢劫案

2020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随身携带铁棍来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胡同与永安东胡同交汇处某超市内,反锁店门,将店主付某某摔倒并压在地上,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和店内的水果刀威逼索要财物,在搏斗过程中,付某某嘴唇和左手被高某某用刀划伤,高某某在柜台抽屉中抢走人民币120元。案发后,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六:郭某某、王某某抢劫案

2020年12月7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王某1(同案犯,另案处理)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万达三号公寓内,郭某某持电棍,王某1持卡簧刀,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抢走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350元及手机一部,抢走被害人周某某一部苹果7手机。经鉴定,被抢的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两部手机返还二被害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两起抢劫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持械暴力威胁被害人并当场劫取财物。案件均发生于长春市闹市区超市、公寓内,外来人员较多,人员流动较大,抢劫案件的发生对当地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造成损害。两起案件被告人得到法律应有的严惩,昭示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勿以恶小而为之”亘古不变的天道法理。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给予了法理人情的考虑作出判决,警示社会公众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要依靠勤劳双手去创造财富,要铭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案例七:张某某、魏某某诈骗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馨良苑小区一处出租房内,利用虚假期货交易APP及虚假宣传,骗取客户信任并诱导客户在虚假期货交易APP上投资,二人在未实际进行任何期货交易的情况下,将客户的部分投资款以“交易手续费”“交易亏损”的理由据为已有。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张某某通过网络结识长春市九台区居民被害人郭某某,并谎称自己为证券投资经理“小唐老师”,为取得郭某某信任并诱骗其投资,张某某与宋某某、叶某某(同案犯,均另案处理)三人建立微信群邀请郭某某加入,叶某某谎称自己为资深证券分析师“单辉”指导投资,同时张某某、宋某某、叶某某登录多个微信账号冒充投资者进入该微信群,谎称在“单辉老师”的指导下获取了高收益,郭某某信以为真,按照叶某某恶意发出的投资指令陆续投资人民币813 000元。张某某、魏某某在未实际进行投资的情况下,以“交易手续费”、“交易亏损”的理由将郭某某的部分投资款据为已有,共计人民币186 083元,张某某、魏某某、宋某某、叶某某将该笔款项分赃。案发后,张某某、魏某某共计退赔郭某某人民币186 083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该起诈骗案件是近一段时间诈骗犯罪的常见类型,利用虚假期货投资宣传骗取客户信任实施诈骗。诈骗案件被告人几乎都是抓住被害人“想赚快钱大钱”的急切心态和占便宜心理,从而成功实施诈骗。警示民众哪有 “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投资需谨慎,创业要实干,行稳才能致远。

本次集中宣判的7起“盗抢骗”犯罪案件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人民法院将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敢于担当作为,同其他政法兄弟单位密切协同配合,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侵害民生民利案件坚决依法予以打击,综合精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力求实现打的准、打的狠、打出效果,同时又能通过司法办案体现司法温度,最大限度诠释法治惩罚人、教育人、拯救人的法理价值。

原标题:《从严从快 精准打击 吉林法院开展“盗抢骗”案集中宣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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