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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台江法院多形式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活动

2021-04-15 17: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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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人民法院

增强宪法观念

推进依法治国

为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履行国家安全义务,营造庆祝建党100周年良好氛围,台江法院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期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普法宣传活动。

01

● 增强安全责任感,打造司法中坚力量 ●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短视频

台江法院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为契机,通过钉钉平台组织全体干警线上学习习近平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重要论述,组织观看《护航之道——总体国家安全观纵横》专题宣传片,还在在院内公共区域张贴宣传画、LED屏幕滚动宣传标语、群发宣传短信,全面加深党员干部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解认识,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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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国家安全进社区,筑牢人民安全防线 ●

4月15日,台江法院组织干警与区委国安办、区委保密办、区委政法委等二十余家单位在义洲街道新兴小区开展主题为“共筑国家安全防线,献礼建党百年华诞”的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中,台江法院干警围绕国家安全形势,以浅显易懂的话语讲述国家安全小故事,通过讲解典型案例普及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国家安全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向辖区群众发放宣传手册200余册子,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深入推广总体国家安全观。

03

● 典型案例 ●

案例一

田某,出生于1999年,系河北某高校新闻系学生。田某因长时间收听境外反华媒体广播节目,大量浏览境外大量有害政治信息,逐渐形成反动思想。2016年1月,田某开通境外社交媒体账号,开始同境外反华敌对势力人员进行互动,接受所谓“民主宪政”的理论影响,反动思想日渐顽固。

进入大学后,田某经境外反华媒体记者引荐,成为某西方知名媒体北京分社实习记者,并接受多个境外反华敌对媒体邀请担任驻京记者。累计向境外提供反宣素材3000余份,刊发署名文章500余篇。

2018年田某创办了一个境外反动网站,大肆传播各类反宣信息和政治谣言,对我国进行恶毒攻击。2019年4月,田某受境外反华媒体人邀请赴西方某国,同境外20余个敌对组织接触,同时接受该国10余名官员直接问询和具体指令,秘密搜集提供污蔑抹黑我国的所谓“证据”。

田某与境外反华组织接触开展的一系列渗透活动,严重危害我国政治安全。2019年6月依法将田某抓捕归案。2020年11月,法院对此案进行非公开审理。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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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案例二

2020年2月29日至3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从河南省郑州市乘坐火车到达北京市,从北京市乘飞机经阿联酋阿布扎比中转,先后到意大利米兰、法国巴黎旅行,后乘飞机按原路线返回。3月7日,郭某某乘飞机从阿布扎比到达北京市后,乘坐机场大巴到北京西站,于当日下午乘坐火车返回郑州市。郭某某明知境外入郑人员需要申报健康登记和采取隔离措施,故意隐瞒出入境情况,且未执行隔离规定,返程次日到单位上班。其间,郭某某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

3月11日,郭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与其密切接触的43人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工作单位所在大厦全楼封闭7天。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于2020年4月3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 台江法院多形式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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